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县域商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晋商建〔2023〕26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补齐我县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现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征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主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
(一)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引导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升级改造,主要用于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和农产品商品化处理项目。
1.乡镇商贸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下沉,通过升级、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超市、餐饮等商业网点,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优化营商环境,丰富居民消费供给。支持在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打造乡镇商业聚集区,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按照建设基础型乡镇商贸中心标准要求和实际需要,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2.农产品商品化处理项目
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增强农产品错峰业务和商品化处理能力,提高农产品商品转化率,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专项资金由县统筹主要用于支持乡镇商贸中心、农产品商品化处理的便民设施、设备等购建支出。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商店升级改造,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加以推进。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
2.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内容包括:(1)对于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2)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3)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应在我县内有实体、有实际运营、能够实际融入和推动当地经济民生发展,产权明晰、运营稳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场地、资金等必要实施条件,能在项目验收前完成建设升级改造,且预期能取得较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实施主体申报:
1.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2.近三年内,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3.项目申报实施主体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项目实施主体申报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应于2024年12月16日18:00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临县商务局(联系方式:0358-4421858),申报日期截止后不再受理申报。项目申报主体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单位介绍、项目名称、升级改造地点、主要改造内容、改造进度及计划安排、投资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
(二)评审与公示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择支持项目,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评审结果。
(三)项目实施
纳入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遵守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评估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主管部门工作安排,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接受项目评估验收。对通过验收项目,据实核定项目实际投资额和专项资金支持金额,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支持资金。
附件:1.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