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优化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省局下发的《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及《吕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结合临县辖区城市发展变化等因素,对原《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3临烟法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8.《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临县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社会需求和地理环境等方面,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三)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服务社会的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适当放宽了限制条件。
(五)尊重历史的原则
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四条 制定程序
(一)开展调研。结合临县辖区市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地理条件等多种因素,临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在广泛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统计、分析和判断,研究拟订了具体切合本地实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初稿。
(二)法制审查。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后,在举行听证前本规划草案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法规科对规划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了法制审查,针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或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提出的修订意见及时进行了修改。
(三)组织听证。通过市局审查,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会邀请了当地人大、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卷烟零售户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等参加,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四)修改报备。根据听证意见和建议,结合临县辖区实际,对本规划进行了修改,形成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正式文件并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法规科及临县政府进行了备案。
(五)公布实施。新制订的合理布局规划在本单位行政许可办公场所、当地政府及相关政务公开网站等地方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审批和发放等。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场所、仓储场所。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1.申请人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生效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和方位表述(如:对周边建筑参照物有明确指示);
3.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4.申请人应在临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须说明真实房屋权属关系;
5.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6.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一)布局模式
本布局规划坚持市场单元总量、间距、市场单元总量+间距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区域商圈设定相适应的布局模式,促使许可证资源分配基本合理。
1.距离控制模式
距离控制指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2.单元总量模式
单元总量指特定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数量。在这个规定数量限度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申办新办证,不作距离限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定数量后,单元区域内不再受理申办新办证,如有注销、歇业、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定数量,实行退一办一制度。
3.“单元总量+距离”模式
指新办申请零售点区域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合理总量,同时规定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的零售点与已设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标准。
(二)布局设置
结合区域规划及基础建设等因素,以“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零售户盈利、有利于市场监管、有利于市场稳定”为目的,将管辖区域划分为特殊市场单元、一般市场单元、城乡结合区(街、道、路、巷)、新城区、城镇居民小区、农贸蔬菜市场、跨县区主干线沿路、乡镇交通路段、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自然)村、旅游区、工矿区、产业区地带等若干路段和市场单元。
城区街道零售点主要采取间距标准设定;各行政村、自然村以人口数量标准设定;将城乡结合区域、城中村区域划分为多个区域单元网格,每个单元网格都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划分,网格内零售点的布局均采取总量和间距双向结合,比如该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总数已达到饱和状态,即便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符合条件也暂不准予办理;若该单元网格内零售户总数已降到合理布局规定范围内,申请人可遵循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在满足“街(巷)、各功能区域设定标准条件”之规定的基础上以“退一进一”原则准入办理。
1.特殊市场单元
(1)城内东门桥头西以南至中元桥头西以北居于主干街道路面两侧10米以内的门面地段(含南门桥头以西两侧至城内主街道区域)。
(2)榆林桥以南至安业桥以北居于主干街道路面两侧10米以内的门面地段(含麻峪桥头以东、东门桥头以东、南门桥头以东两侧至主街道区域;不含其中的一般市场单元区域)。
(3)临县高级中学南大门以南至万安花苑(含万安花苑内),东至湫水河以西区域内。
2.一般市场单元
(1)东门桥头西以北起,东至麻峪桥头,西至郭家岔村,北至赵家石崖村。
(2)胜利坪石化加油站以南至胜利坪村小学以北,含通往中元桥头主道路两侧区域。
3.新城区(北至中元桥以南,南至文峰苑)
(1)新城主街道
(2)新城小区内
(2)新城次街道
4.城乡结合区
位于城区特殊市场单元外的街、道、路、巷、主干街道与郊区的结合地带,城区边缘地带、城中村、城(乡、村)交错地带或地方政府现行规划的毗邻城区集中连片开放式居民区通行路段。
5.城镇居民小区
指城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开放式居民小区、移民安置区。
6.农贸蔬菜市场
指城区封闭或半封闭的农贸、蔬菜、瓜果批发市场内。
7.跨县区主干线沿路
指东西、南北纵横跨县域的省道两侧地段(不含外环路段),即白文镇至湍水头镇主干交通线、万安里村至克虎镇主干交通线。
8.乡镇交通路段
指连接各乡镇间主要交通枢纽的公路两侧地段(非绕道公路)。
9.乡(镇)政府所在地
指临县行政规划下辖23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
10.行政(自然)村
指辖区内非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行政村和自然村。
11.旅游区
特指碛口寨则坪至碛口街。
12.产业区地带
指持有国家级证书的特色产业园区(村)内,如安业乡青塘村。
13.工矿集团等封闭区
指辖区内大型的集团企业、厂矿区等封闭区域内部。
(三)各单元区域设定标准
1.特殊市场单元
此单元内设定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米。单元内涉及到属于乡镇所在地、村庄或跨县区主干线、乡镇交通路段两侧位置的零售点仍按特殊市场单元设定标准执行。
2.一般市场单元
此单元内只设定零售点总量限制。
(1)东门桥头西以北起,东至麻峪桥头,西至郭家岔村,北至赵家石崖村。此区域内设定零售点总量为50个。
(2)胜利坪石化加油站以南至胜利坪村小学以北,含通往中元桥头主道路两侧区域。此区域内设定零售点总量为30个。
此单元内不包括居民小区内部。但涉及属于村庄或跨县区主干线、乡镇交通路段两侧位置的零售点仍按一般市场单元设定标准执行。
(3)临县高级中学南大门以南至万安花苑(含万安花苑内)、东至湫水河以西。此区域内设定零售点总量为14个。
3.新城区
该区域将南北车辆通行主道及路侧10米内区域设定为主街道。设定主街道新办零售点间隔距离为30米。路侧10米外区域属次街道,设定次街道新办零售点间隔距离为50米;涉及居民小区内部按小区内设定标准执行。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总量为44个(不包含新城居民小区内)。
4.城乡结合区
此区域内设定了零售点总量,同时设定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米;特别说明,对车辆通行路面宽度低于5米的巷内居民住宅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各地段设定:
(1)北门区:东门主街道10米外以西,含公安巷,北至北门山至麻峪出口处。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13个。
(2)河渠街:河渠入口至西门外,北至与北门区交界。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11个。
(3)新建北:礼堂以南至旧食品厂居民区,东至中医院以北的通道,包含一中以北区域。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12个。
(4)中医院街道:旧平安巷至中医院大门,南至枣都巷,含土产、食品厂、农机小区高楼外街道。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26个。
(5)圀圙街:北至邮政局,西至老爷庙通道出口处。包含与主街道10米外接攘区域。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13个。
(6)后街:南到后街入口(东门市场管理所出口处),北至后街出口(城墙尽头),西至通往北门山入口处。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4个。
(7)南门主街道以东区域:南门桥以南至半坡村以北:不包含小区内。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5个。
(8)南门主街道以西区域:南门桥以南至南花苑以北;不包含小区内。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3个。
(9)南门桥以北主街道以东区域:南门桥以北至农机局以南;不包含小区内。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5个。
(10)王府附近主街道以东区域:农机局以北至东门桥以南;不包含小区内。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7个。
(11)纪委大门以北至利民学校以南,东关主街道以西,包括三中对面区域至临州假日酒店楼底。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26个。
(12)外环路段(从东岳山入口至万安坪出口)为5个。
设定了以下区域零售点数量(不含处于跨县区主干线或乡镇交通路段两侧20米以内位置零售点和所辖小区内零售点):黄白塔村为10个、上西坡村为8个、榆林村为8个、田家沟村为5个、柏树沟村为12个、东峪沟村为12个、东峁村为14个、胜利枰村为9个、都督村为5个、东岳山村为6个、暖泉会村为13个、任家沟村为16个、槐树塔村为5个。
5.城镇居民小区
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定零售点数量,住户在300户以内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低于3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门面,如处于有设定标准的功能区内,按所处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设定的标准执行,如所处位置远离设定标准的功能区,按所属小区内设定的标准执行。
6.工矿、集团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员消费的区域内,根据区域内人员数量达到2000人的,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工矿企业外围区域,根据所在区域人口及流动人员变动情况设定零售点。
7.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客运候车室区域内部,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8.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性商贸楼内部,固定运营商铺在200个以内且不低于100个的可设1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9.大型宾馆床铺在5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且仅限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10.乡(镇)政府所在地
(1)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设定了零售点总量,同时设定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各乡镇所辖区域户数设定如下:
木瓜坪乡85户、安业乡110户、玉坪乡42户、大禹乡110户、车赶乡45户、安家庄乡47户、石白头乡25户、青凉寺乡48户、雷家碛乡40户、白文镇118户、城庄镇130户、临泉镇612户、三交镇230户、湍水头镇45户、林家坪镇120户、碛口镇95户、招贤镇40户、刘家会镇63户、罗峪镇38户、曲峪镇55户、兔坂镇55户、克虎镇27户、八堡乡20户;
其中,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户数设定如下:
木瓜坪乡6户、安业乡25户、玉坪乡17户、大禹乡16户、车赶乡7户、安家庄乡10户、石白头乡11户、青凉寺乡15户、雷家碛乡10户、白文镇47户、城庄镇56户、湍水头镇13户、林家坪镇37户、碛口镇31户、招贤镇28户、刘家会镇30户、罗峪镇22户、曲峪镇10户、兔坂镇26户、克虎镇20户、八堡乡13户;三交镇政府所在地划分为4个区域:沟门区(下川坪以北,前陡泉以北)21个、桥头区( 沟门区以北,义圪垛村以南,三交大桥头以东)18个、东街区(三交大桥头起至胡公村入口处,南至烈士塔东西巷,含烈士塔东西巷)60个、西街区(烈士塔东西巷以南区域,不含烈士塔东西巷和移民区内)16个。
(2)处于跨县区主干线或乡镇交通路段两侧位置的乡镇所在地新办零售点,按所属乡(镇)政府所在地设定标准执行。
(3)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建的住宅小区、安置小区、移民新区内设立零售点不受所属乡镇零售点设定总量限制,但根据小区房屋建筑入住户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300户以内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低于30米。住宅小区外围所属小区的临街门面按乡政府所在地新办零售点设定标准执行。
11.行政(自然)村
(1)远离跨县区主干线或乡镇交通路段的行政村(自然村)区域设立零售点,按常驻人口300人以内可设一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常驻人口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低于50米;在本规划公示之日前如该区域内已设零售点超出合理布局规划数量的,不再增设零售点。
(2)处于跨县区主干线或乡镇交通路段两侧20米以内位置的新办零售点,不受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所设定总量的限制,但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60米。
(3)该辖区内的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集中连片建房点区域内新办零售点不受所在自然村或行政村设定的零售点总量限制,但根据小区房屋建筑入住户规模设置零售点数量;住户在300户以内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低于30米。住宅小区外围所属小区的临街门面设立零售点按所属住宅小区设定的标准执行。
12.半封闭的专业性商品市场、农贸蔬菜市场内,固定商铺数量在30个以内,不低于20个,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2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13.碛口旅游区
根据流动人口变动性较大,设定零售点48个。
14.青塘村国家级产业区及文化名村。
根据近年流动人口变动性较大,设定零售点14个。
(四)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
对以下情形,在各个已设定限制条件的区域从总量、间距方面均予以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1.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且独立自主经营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特困户、低保户,能提供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含监护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独立自主经营的;
(3)能提供合法有效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包括其直系亲属和监护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未就业的退伍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能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的,且独立自主经营的;
(5)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或持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扶持证明,经临县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包括其直系亲属和监护人);
以上情形在各个已设定限制条件的区域内不受总量限制、但间距不得低于30米。
2.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改变、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在收到相关文件或政府的拆迁通知之日起至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化期间,未在辖区内其他地址选址做出申请变更,且没有主动申请停业的,临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责令暂停决定。
(1)持证人在主动申请停业后6个月以内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所选地址单元区域零售点设定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2)持证人在主动停业期间烟草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须提前提出延续申请,未申请办理延续的,视同主动放弃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3)被依法作出责令暂停决定的或申请停业后超过6个月期限的持证人需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按本规划规定条款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因个人原因造成经营地址拆迁无法继续在原址经营的,持证人在主动申请停业后6个月以内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所选地址单元区域零售点设定总量的限制;但如所选地址单元区域有间距限制的,新选址与已有最近零售点距离按所选地址单元区域间距设定标准执行;原经营地址拆迁后未按时申请停业被依法作出责令暂停决定或申请停业后超过6个月期限的持证人需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按本规划规定条款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受间距限制规定到期不予延续或未到期提前主动歇业的,在6个月以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所选地址单元区域零售点设定的总量和间距的限制,到期不予延续被依法注销超过6个月期限需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按本规划规定条款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在注销原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原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总量限制。
5.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持有“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和“一带一社”合作社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区域设定的零售点总量限制,但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得低于30米。
6.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因政府拆迁或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但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名称。
7.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后,原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持证人在一年内合理提出迁回原址继续经营的,不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五)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流动车辆、纯彩钢瓦房、铁皮房、电话厅、报刊厅、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
以下“前店后家”、“下店上家”两种情况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表现一为前店后家,并且店与家之间有门相连,表现二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
(3)利用生活所属区域经营卷烟的。比如窑洞、起居室,楼阳台、健身房、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写字楼、值班室等。
(4)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有产权纠纷的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和管理中不允许经营商品的区域。
(5)政府指定或村支两委设立的爱心超市、医疗所等。
3.安全因素方面: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
(1)涉及经营主业为化工、农药、油漆、燃油、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4)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棋牌、歌厅、影剧院、健身馆等;
(5)充电站、加气站、加油站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中石化除外);
(6)主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4.经营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无人售货超市;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所有进出通道口向外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立零售点;在本规划实施之后,距离学校、幼儿园50米(含)以内的原持证户到期后不予延续。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本规划中设定的各功能区域内,涉及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待开发地段,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5)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6.其他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政府相关要求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六)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合理布局受同一区域内间距或总量限制,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申办受理时间指本规划发布后(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通过三晋通APP办证系统申办受理的时间。
2.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3.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规划调整的影响。
4.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5.业态类型基于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原持证户,在申请延续时,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和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要求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原则上不予延续。
6.因个人原因造成到期未延续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本规划设定条件执行。因办证系统故障、客观原因等因素导致未按期延续的,在原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与原持证人属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情形的,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所在区域设定的间距与数量限制。
7.主营业务为五金交电、建筑建材、广告公司、美容美发、化妆洗涤、洗浴中心、按摩推拿、足疗保健、会诊会所、药妆医械、医用药品、茶馆会所、文化体育、学生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仪器仪表、电工电子、修理修配、寄递配送、金融证券、金银珠宝、中介劳服、寄卖典当、车辆租赁、汽车美容、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婚丧礼仪、殡仪火葬、服装制售、床上用品、面食加工、西饼蛋糕、粮油食杂、蔬菜(肉类)批发、洗车店、洗衣店、活动馆、桌球馆、饭馆、旅馆、停车厂、宠物店、观赏鱼(渔具)店、旅行社、小吃滩铺、饼子铺、照相馆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在设立零售点时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8.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山西省局下发《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九条 附则
1.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出入通道口中心测量。具体实地核查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作通知〔2024〕182号)执行。
2.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及人口数参考临县统计局最新人口统计数、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4.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执行。
5.本规划仅适用现辖区行政规划范畴。
6.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得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7.本规划由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8.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临烟办〔2023〕1号)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临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临县烟草专卖局
二0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