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县县委办公室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村级组织履行职责
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局室,县直各委办局中心,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进一步规范基层职责权限工作的通知》(吕编办字〔2021〕35 号)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梳理出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七类31项。现将《临县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临县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中共临县县委办公室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临县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一、总则
为了规范村级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经临县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清单。对履行本村区域范围内的事务,由村级组织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承担第一责任人义务,特别是对涉及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违建、改变土地用途、私挖乱采、乱搭乱建等行为,以及涉及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畜禽养殖产业的排污行为等,村级组织在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对违法行为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留存固定证据,同时上报上级政府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协助相关执法机关拆除违建、执行县乡党委政府交办的事务。
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清单
事项类别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事项名称 | 责任事项依据 | ||
一、主体权力 | 1.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对违反农村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村级组织及时制止;同时上报上级政府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协助相关执法机关拆除违建,执行县、乡政府交办事项;严格履行田长制、河长制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
2.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 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二、人民调解 |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5.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三、监督检查 | 7.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8.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四、协助履行 | 9.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 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10.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11.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12.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的组织撤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的组织撤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13.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 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14.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15.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16.外地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外地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17.宗教事务协助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 宗教事务协助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五、公共卫生 | 18.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19.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20.协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 传染病疫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协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21.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条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22.配合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配合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23.协助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 协助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六、宣传教育 | 24.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25.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 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26.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27.蓄滞洪区防洪知识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 蓄滞洪区防洪知识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28.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29.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 |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七、批评教育 | 30、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31、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