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举报投诉类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群众举报投诉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举报市场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1.举报涉及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举报涉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举报涉及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举报涉及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举报涉及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举报涉及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举报涉及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举报涉及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举报涉及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举报涉及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举报涉及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举报涉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举报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举报涉及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逾期不备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举报涉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举报涉及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举报涉及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举报涉及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举报涉及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举报涉及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举报涉及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举报涉及合伙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举报涉及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举报涉及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举报涉及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举报涉及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举报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举报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举报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举报涉及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举报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举报涉及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举报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且逾期不办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举报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举报涉及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举报涉及企业法人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举报涉及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举报涉及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为,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举报涉及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且逾期未办理的行为,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举报涉及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举报涉及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等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举报涉及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举报涉及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的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举报涉及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举报涉及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举报涉及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举报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举报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举报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等行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举报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等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举报涉及经营单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经济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的混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举报涉及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违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6.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7.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8.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9.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0.举报涉及妨碍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1.举报涉及经营者有《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2.举报涉及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3.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4.举报涉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行为,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5.举报涉及违反《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6.举报涉及拍卖企业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7.举报涉及拍卖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8.举报涉及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9.举报涉及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0.举报涉及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1.举报涉及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2.举报涉及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3.举报涉及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4.举报涉及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5.举报涉及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6.举报涉及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7.举报涉及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8.举报涉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9.举报涉及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0.举报涉及直销企业未按《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1.举报涉及直销企业未按《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并按规定为消费者办理换货和退货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2.举报涉及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3.举报涉及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保证金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4.举报涉及组织策划《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等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5.举报涉及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6.举报涉及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7.举报涉及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等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8.举报涉及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等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9.举报涉及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等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0.举报涉及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等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1.举报涉及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不能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充足供应的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2.举报涉及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方式等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3.举报涉及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4.举报涉及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等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5.举报涉及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的行为,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6.举报涉及零售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7.举报涉及零售商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关费用的行为,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8.举报涉及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9.举报涉及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0.举报涉及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1.举报涉及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2.举报涉及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3.举报涉及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4.举报涉及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依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5.举报涉及他人实施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6.举报涉及当事人合同欺诈的行为,依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7.举报涉及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三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8.举报涉及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有关责任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9.举报涉及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0.举报涉及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相关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1.举报涉及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没有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的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没有设在醒目位置的行为,依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2.举报涉及应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格式条款内容变更后未重新备案的行为,依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3.举报涉及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4.举报涉及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5.举报涉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6.举报涉及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7.举报涉及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8.举报涉及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9.举报涉及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公民,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未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以及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应当办理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0.举报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1.举报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的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2.举报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未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以及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3.举报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市场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予以配合的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4.举报涉及在平台上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5.举报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内容或上述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之日起少于三年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少于两年的行为,以及未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6.举报涉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7.举报涉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或者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的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8.举报涉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未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9.举报涉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0.举报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以及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和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1.举报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2.举报涉及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3.举报涉及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4.举报涉及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5.举报涉及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6.举报涉及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7.举报涉及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8.举报涉及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9.举报涉及经营者对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0.举报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1.举报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和违规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2.举报涉及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3.举报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4.举报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5.举报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6.举报涉及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以及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行为和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行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7.举报涉及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8.举报涉及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行为,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9.举报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0.举报涉及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有《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行为,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1.举报涉及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行为,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2.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3.举报涉及发布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4.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5.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6.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7.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8.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9.举报涉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0.举报涉及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1.举报涉及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2.举报涉及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3.举报涉及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4.举报涉及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5.举报涉及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6.举报涉及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7.举报涉及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8.举报涉及广告主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9.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或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0.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1.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2.举报涉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3.举报涉及广告内容表述不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4.举报涉及广告引证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5.举报涉及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6.举报涉及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7.举报涉及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8.举报涉及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9.举报涉及违反第五十九条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0.举报涉及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1.举报涉及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2.举报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3.举报涉及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4.举报涉及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5.举报涉及广告代言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6.举报涉及广告代言人不依据事实、不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7.举报涉及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做推荐、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8.举报涉及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广告、或虽经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但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方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9.举报涉及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0.举报涉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1.举报涉及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2.举报涉及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3.举报涉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4.举报涉及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5.举报涉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或者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6.举报涉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行为,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7.举报涉及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未尽查验义务、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行为,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8.举报涉及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不予制止的行为,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9.举报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0.举报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1.举报涉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2.举报涉及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3.举报涉及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4.举报涉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5.举报涉及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6.举报涉及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7.举报涉及违反规定发布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8.举报涉及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9.举报涉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0.举报涉及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1.举报涉及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2.举报涉及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3.举报涉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即在市场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4.举报涉及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5.举报涉及使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6.举报涉及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7.举报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8.举报涉及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9.举报涉及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使用商标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0.举报涉及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1.举报涉及擅自使用与特殊标志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行为,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2.举报涉及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3.举报涉及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为,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4.举报涉及违反规定从事商标印制的行为,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5.举报涉及违反规定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为,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6.举报涉及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法律文件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7.举报涉及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8.举报涉及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予注册等情形而接受其委托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9.举报涉及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0.举报涉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1.举报涉及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2.举报涉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3.举报涉及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而逾期未办理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4.举报涉及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规定,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5.举报涉及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6.举报涉及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行为的行为,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7.举报涉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8.举报涉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9.举报涉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0.举报涉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1.举报涉及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2.举报涉及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3.举报涉及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4.举报涉及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5.举报涉及拆解或者处置电器电子产品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6.举报涉及非法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7.举报涉及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8.举报涉及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9.举报涉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行为,依据《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0.举报涉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1.举报涉及未经认证并标认证标志的农业机械产品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2.举报涉及家用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的行为,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3.举报涉及经营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行为,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4.举报涉及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不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等行为,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5.举报涉及家用汽车修理者未建立执行修理记录等行为,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6.举报涉及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行为,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7.举报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8.举报涉及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等行为,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9.举报涉及经营者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0.举报涉及抽查检验工作中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1.举报涉及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2.举报涉及经营者被抽检商品不合格,经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3.举报涉及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4.举报涉及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5.举报涉及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6.举报涉及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7.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8.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9.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0.举报涉及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1.举报涉及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2.举报涉及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3.举报涉及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展开调查的行为,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4.举报涉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行为,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5.举报涉及生产、销售或经营性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6.举报涉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7.举报涉及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8.举报涉及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9.举报涉及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0.举报涉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1.举报涉及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2.举报涉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3.举报涉及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4.举报涉及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5.举报涉及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6.举报涉及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等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7.举报涉及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等行为,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8.举报涉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9.举报涉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0.举报涉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1.举报涉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2.举报涉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抽查工作纪律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3.举报涉及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4.举报涉及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5.举报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6.举报涉及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7.举报涉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8.举报涉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9.举报涉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0.举报涉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让、出借或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1.举报涉及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2.举报涉及企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3.举报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4.举报涉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5.举报涉及在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纤维制品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6.举报涉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行为,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7.举报涉及纤维制品生产者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的或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8.举报涉及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纤维制品标注标识的行为,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09.举报涉及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行为,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0.举报涉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1.举报涉及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2.举报涉及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3.举报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4.举报涉及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5.举报涉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6.举报涉及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7.举报涉及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8.举报涉及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19.举报涉及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0.举报涉及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1.举报涉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2.举报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等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3.举报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行为,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4.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违法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5.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违法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第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6.举报涉及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7.举报涉及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8.举报涉及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未佩戴或者公示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9.举报涉及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0.举报涉及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1.举报涉及食品小作坊违反《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生产加工相关食品的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2.举报涉及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达不到《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的,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3.举报涉及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4.举报涉及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5.举报涉及未经型式试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6.举报涉及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7.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8.举报涉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9.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0.举报涉及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中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1.举报涉及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2.举报涉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3.举报涉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4.举报涉及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特种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5.举报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6.举报涉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7.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8.举报涉及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9.举报涉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0.举报涉及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1.举报涉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2.举报涉及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3.举报涉及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4.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5.举报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6.举报涉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7.举报涉及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8.举报涉及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等行为,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9.举报涉及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0.举报涉及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等行为,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1.举报涉及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2.举报涉及违反起重机械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3.举报涉及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行为,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4.举报涉及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行为,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5.举报涉及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6.举报涉及违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7.举报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行为,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8.举报涉及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行为,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9.举报涉及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行为,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0.举报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1.举报涉及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2.举报涉及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3.举报涉及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4.举报涉及使用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等行为,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5.举报涉及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6.举报涉及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或交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7.举报涉及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8.举报涉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行为,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9.举报涉及拒绝、阻挠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为,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0.举报涉及生产者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1.举报涉及生产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2.举报涉及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3.举报涉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4.举报涉及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以及销售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5.举报涉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6.举报涉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7.举报涉及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或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8.举报涉及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89.举报涉及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0.举报涉及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1.举报涉及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2.举报涉及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3.举报涉及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未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4.举报涉及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5.举报涉及眼镜配置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6.举报涉及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7.举报涉及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行为,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8.举报涉及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9.举报涉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0.举报涉及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1.举报涉及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重大过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2.举报涉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基本认证程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3.举报涉及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4.举报涉及超出指定范围从事目录产品认证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5.举报涉及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6.举报涉及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7.举报涉及违反认证证书、标志规定的行为,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8.举报涉及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09.举报涉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0.举报涉及不正当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1.举报涉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2.举报涉及价格检查中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3.举报涉及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4.举报涉及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5.举报涉及个人从事价格违法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6.举报涉及不执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等强制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7.举报涉及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提供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8.举报涉及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19.举报涉及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0.举报涉及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1.举报涉及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2.举报涉及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3.举报涉及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4.举报涉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5.举报涉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6.举报涉及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7.举报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企业未履行主动召回销售企业未履行停止销售等义务的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8.举报涉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29.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0.举报涉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1.举报涉及违法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2.举报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3.举报涉及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4.举报涉及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5.举报涉及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6.举报涉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7.举报涉及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8.举报涉及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39.举报涉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0.举报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等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1.举报涉及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2.举报涉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3.举报涉及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等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4.举报涉及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等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5.举报涉及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6.举报涉及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等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7.举报涉及销售者违反包装或者标签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8.举报涉及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等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49.举报涉及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0.举报涉及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为,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1.举报涉及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2.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依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3.举报涉及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4.举报涉及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行为的行为,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5.举报涉及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为,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6.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等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7.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等制度等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8.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等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59.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0.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1.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2.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3.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4.举报涉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5.举报涉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6.举报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7.举报涉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8.举报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69.举报涉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等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0.举报涉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1.举报涉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2.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3.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4.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5.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等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6.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7.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8.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79.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等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0.举报涉及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对所在单位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1.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2.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3.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等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4.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5.举报涉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6.举报涉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等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7.举报涉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等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8.举报涉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等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89.举报涉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0.举报涉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7.举报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2.举报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3.举报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等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4.举报涉及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5.举报涉及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6.举报涉及化妆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或者擅自配制化妆品,以及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7.举报涉及化妆品经营者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8.举报涉及化妆品经营者未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 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499.举报涉及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0.举报涉及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1.举报涉及销售假药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2.举报涉及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3.举报涉及销售假药或者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和其他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4.举报涉及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的情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5.举报涉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6.举报涉及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行 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7.举报涉及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由市 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8.举报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09.举报涉及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 政处罚途径处理。
510.举报涉及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1.举报涉及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及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2.举报涉及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药品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3.举报涉及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4.举报涉及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 销售药品时未开具相应内容及未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行为的 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由市场监 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5.举报涉及药品经营企业未对销售人员加强管理行为的 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由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6.举报涉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等内容行为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7.举报涉及药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 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行为的行为,依据《药品 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 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8.举报涉及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未按处方销售药品的行为及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19.举报涉及药品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 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行为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由市 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0.举报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1.举报涉及有关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2.举报涉及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3.举报涉及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经营、使用资格 行为的行为,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4.举报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为,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第七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 途径处理。
525.举报涉及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为,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6.举报涉及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报告的行为,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7.举报涉及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8.举报涉及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29.举报涉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0.举报涉及擅自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渠道供应兴奋剂的行为,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1.举报涉及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2.举报涉及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进行生产、经营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3.举报涉及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4.举报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5.举报涉及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6.举报涉及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7.举报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8.举报涉及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以及未按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生产主体不符合要求等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39.举报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却未按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或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等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0.举报涉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等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1.举报涉及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2.举报涉及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附有合格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及停产后未经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3.举报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提供授权书及未在每年年底前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行为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4.举报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而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扩大经营范围或将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5.举报涉及发布虚假广告后,拒不暂停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6.举报涉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与医疗器械规模不匹配、未按规定购买医疗器械或购买未经备案的医疗器械、或未按规定建立贮存、维修、质量管理等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7.举报涉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8.举报涉及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49.举报涉及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0.举报涉及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注册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理办法》第四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1.举报涉及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备案信息、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变更备案事项、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及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2.举报涉及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3.举报涉及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及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的个人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4.举报涉及持有人未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督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5.举报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督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6.举报涉及非法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7.举报涉及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8.举报涉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59.举报涉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60.举报涉及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61.举报涉及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62.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63.举报涉及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行为,依据《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条,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二)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1.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公务员和市场监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处理。
2.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所列563项行政执法事项权力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内部申诉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2.所属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引导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部门处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调解组织(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向原单位申请复核,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申诉。
4.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据《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引导其向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转由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答复。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