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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审计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主要法定途径清单
2021年01月25日 17:31:00 来源:临县审计局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2.法定途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县人民政府或吕梁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

  2.法定途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请临县人民政府裁决,临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县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吕梁市审计局申请复核。吕梁市审计局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四)审计机关公务员、审计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审计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审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五)审计机关、审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一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

  2.法定途径:向县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临县政府大院;联系电话:0558-4422227)提出检举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检举审计机关公务员、审计事业单位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系统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脱离群众、以权谋私等败坏党风行为的;反映审计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审计“八不准”等工作纪律,或者存在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2.法定途径:向县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临县政府大院;联系电话:0558-4422227)提出检举控告;或者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渠道进行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审计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要求审计机关公开审计信息

  1.具体投诉请求:认为审计机关不履行审计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对审计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满意。

  2.法定途径:可以向吕梁市审计局临县监察机关或者临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自收到审计机关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县人民政府或吕梁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计机关逾期不答复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审计机关答复之日起(逾期不答复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案件由临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认为审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1.具体投诉请求:认为审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县人民政府或吕梁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案件由临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由临县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临县审计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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