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适应临县卷烟市场新发展、新特点,进一步规范零售市场秩序,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持续优化临县烟草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省局、市局下发的《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结合临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临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通过履行征求意见、听证、备案等法定程序,确保规划的制定科学合理、程序合法公正,保障规划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规划的制定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客观因素,综合运用数量、间距等科学模型进行合理布局。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确保规划贴近市场实际,符合现实需求。特别关注并认真研究城镇化建设、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提高布局科学化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强化规划的服务导向,坚持以服务社会为主旨,兼顾民生需求、促进就业与社会稳定。规划将便于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需求作为布局的关键考量因素,总体上保持适度从宽,同时避免零售点分布过于密集。对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在申办条件上予以适当放宽和照顾,体现烟草行业服务社会的责任担当。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对零售户总量实施合理稳定的调控,确保零售点数量与卷烟经营需求相匹配,零售点分布与不同区域市场特点相协调。通过科学分析,选取影响零售户合理容量的核心因素,对辖区内的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作为布局规划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布局与动态调节,实现零售户总量稳定、分布均衡的发展目标,以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卷烟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五条 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必须包含“卷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六条 临县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一、布局模式
本布局规划坚持间距控制模式、数量控制模式、间距控制+数量控制模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区域商圈设定相适应的布局模式,促使许可证布局合理。
(一)间距控制模式
间距控制指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间距标准。
1.根据零售户的分布情况设定的零售点之间间距一般为50米,最小间距标准不小于30米,最大间距标准不大于100米,可以放宽限制的情形,在此间距标准规定的基础上予以“减、免”间距限制。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工作通知〔2024〕182号)执行。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限制规定米数(设定为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设定为不小于200米。
(二)数量控制模式
数量控制指特定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数量。在这个规定数量限度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申办新办证,不作距离限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定数量的,单元区域内不再受理申办新办证,如有注销、歇业、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定数量,实行退一办一制度。
(三)“间距控制+数量控制”模式
指新办申请零售点区域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合理总量,同时规定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的零售点与已设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标准。
二、布局设置及各单元设定标准
(一)间距控制单元
此单元内设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30米,当临泉镇零售点总量饱和时实行退一办一制度。
1.太和路东门桥头西红绿灯以南至中元桥头西以北主街道区域。
2.从龙路东关十字路口红绿灯以南至五道庙红绿灯以北主街道区域。
3.凤凰路中元街红绿灯以南至高速口红绿灯以北主街道区域。
(二)数量控制单元
此单元内只设定零售点总量限制。
克虎镇零售点总量为23个;八堡乡零售点总量为8个;碛口从黄河宾馆以南、麒麟桥以北、碛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游客服务中心以西区域内零售点总量为29个(碛口单元零售点总量包括该区域零售点总量)。
(三)“间距控制+数量控制”单元
1.各乡(镇)单元设定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米,各单元区域零售点数量设定如下:
木瓜坪乡73户、安业乡104户、玉坪乡36户、大禹乡100户、车赶乡40户、安家庄乡41户、石白头乡17户、青凉寺乡40户、雷家碛乡35户、白文镇115户、城庄镇120户、临泉镇600户、湍水头镇38户、林家坪镇95户、碛口镇85户、招贤镇34户、刘家会镇54户、丛罗峪镇30户、曲峪镇47户、兔坂镇45户、三交镇210户。
2.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50米。
3.半封闭的专业性商品市场、农贸蔬菜市场内,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4.工矿、集团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员消费的区域内,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
5.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客运候车室区域内部,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6.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性商贸楼内部,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7.大型宾馆床铺在5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服务场所,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中雪茄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九条 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的基本要求: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雪茄烟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如下:
一、根据区域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综合设定本区域雪茄烟零售点总量为5个,在总量范围内不受距离限制,同时不作为卷烟零售点参照物。
二、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按照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或总量控制模式办理。
第五章 放宽规定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能够独立自主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并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残疾证明的申请人,卷烟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不低于30米。
二、退伍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卷烟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不低于30米。
三、 持有上述证件及证明的群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临县辖区范围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只可享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与总量限制的优抚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总量限制。
一、品牌连锁便利店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商务部门注册的品牌连锁经营便利店商标,可不受间距与总量限制。
二、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数量限制。
三、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注销后,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以政府批准文件为主)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因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对前述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放宽。
第六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的。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第十六条 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十七条 以下特殊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二、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三、党政机关内部;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经营场所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七、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八、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特殊事项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临烟法〔2025〕1号)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临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临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7日
晋公网安备 1411240216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