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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县“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3年07月13日 08:35:00 来源:临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的安排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临县“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


临县“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以下简称“三保”)工作,防范“三保”风险,筑牢兜实县级“三保”底线,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晋财预〔2022〕117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三保”风险事件,是指县级财政经过自身最大努力,已经出现或者预计无法保障县级“三保”支出,特别是工资无法按时足额发放,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应对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县级“三保”预算执行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三保”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突发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2.应急组织机构

县财政局成立县“三保”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县级“三保”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算股,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兼任。当出现“三保”风险事件时,县“三保”工作领导小组转化为“三保”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县“三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谈平  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郭建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春贵  县财政局副局长

        郝大勇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成 员:张永红  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

        王海峰 县财政局国库股股长

        刘香香 县财政局行财股股长

        刘艳平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杨建峰  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成永强 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

        刘翠英 县财政局资环股股长

        王晓明 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风险监测

财政部门要根据地方财政运行监测机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三保”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定期评估“三保”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动态研判“三保”风险变化情况并作出预警。

3.2风险预警

财政部门要动态关注本地区财政收支形势和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工资发放等“三保”预算执行情况,提前对未来一个月以上的“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资金保障情况进行评估研判。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省市财政部门的预警,县级财政部门应查找原因,积极采取措施,立足自身化解风险。

3.3信息报告

财政部门经过自身最大努力仍无法化解风险的,提前1个月以上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确有必要时申请临时救助,发生突发或重大风险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3.3.1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保”风险事件情况的说明、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以及需上级财政部门资金支持的事项等。

3.3.2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书面报告应以政府名义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3.4“三保”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三保”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Ⅲ级(一般)、Ⅱ级(较大)、Ⅰ级(重大)三个等级。

3.4.1Ⅲ级“三保”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预计不能全额保障未来一个月的基本民生支出;

(2)预计不能保障未来一个月政府正常运转支出;

3.4.2Ⅱ级“三保”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延期(1个月内)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支出;

(2)不能保障政府正常运转支出;

(3)未按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困难群体待遇等基本民生支出;

(4)“三保”不能及时足额兑付引发舆情事件。

3.4.3Ⅰ级“三保”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支出;

(2)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等;

(3)未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擅自改变工资等“三保”支出用途,压减工资等“三保”资金用于偿债或项目建设,挤占挪用“三保”资金用于无预算项目支出等。

(4)“三保”不能及时足额兑付引发重大舆情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4.应急响应

4.1分级相应

县“三保”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转化为“三保”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实施应急处置。县财政部门根据“三保”风险事件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Ⅲ级响应

(1)县级财政部门要对“三保”风险事件进行研判,采取措施,及时化解风险。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调整支出结构,暂停非重点、非刚性项目支出;②加快清理暂付性款项,不得新增暂付性款项;③大力盘活存量资金,必要时处置政府存量资产;④采取各项措施仍不能化解风险的,可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救助。

(2)涉及风险事件的县级财政,要及时将风险情况、处置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4.1.2Ⅱ级响应

除采取Ⅲ级“三保”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县级财政部门向省市财政部门申请加大库款调度,提高库款保障能力。加强对国库资金监控,县级财政部门国库资金优先用于“三保”支出,“三保”支出未足额支付的,不得拨付其他支出。

(2)向省市财政部门申请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

4.1.3Ⅰ级响应

除采取Ⅲ级和Ⅱ级“三保”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对经过自身最大努力和省市财政部门帮扶后“三保”仍有困难的县区,县级人民政府可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兜底救助。

4.2舆情处置

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舆情的关注、跟踪和研判。若发生“三保”风险事件、引起社会关切的,要按照政务舆情回应有关规定,第一时间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并做好对相关群体的解释说明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3约束措施

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在人民银行同级国库开设工资发放专用账户,用于接收上级财政部门兜底救助资金,实行分户管理,分账核算,只能用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不能用于其他支出。县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兜底救助资金使用及风险化解进展情况。

县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三保”特别是工资保障方案,采取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过高支出标准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三保”支出落实到位。三年内不得新增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自行出台民生扩面提标或出台各类津贴补贴政策;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新增暂付款用于非“三保”支出;不得增加会议费、培训费。

4.4应急中止

县级“三保”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实现财政基本平稳运行,经上级“三保”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三保”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三保”风险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县级“三保”应急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报、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5.2评估分析

“三保”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要对风险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三保”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三保”管理工作的持续影响等。评估结果应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责任追究

对发生风险事件后不及时上报,或者处置不力、不当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达到问责条件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问责。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和修订。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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