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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统计局关于印发《临县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试行)》的通知
临统发〔2023〕16号
2023年04月26日 09:10:00 来源:临县统计局


局属各股室、中心:

临县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县统计局

2023年4月25日


临县统计局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统计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发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健全和规范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是指在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完结后,临县统计局以案为鉴,通过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成因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的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广大调查对象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范围

第四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的实施主体为临县统计局。

第五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对象。主要包括统计违纪违法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即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等。

第六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的范围为:统计调查对象严重违法违纪、有代表性的案件;顶风违纪违法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等案件。

第三章  通报层次、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范围。视违纪违法情节和影响度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曝光,包括四个层面:在全县统计系统内通报;在全县政府系统及其部门范围内通报;在纪委监委系统内通报;向社会公众曝光。

第八条  根据案情实际和警示教育的需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采用发文或会议通报方式,具体通报内容案件概要和查处结果,案发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单位及调查对象。

第四章  通报的审批程序、时限和要求 

第九条通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确定通报方式、层次、时间,形成通报材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审定后予以通报。

 检查组在统计执法检查时,认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依据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及通报曝光建议。报局党组审定后,需按照程序将有关案件材料和通报曝光的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通报曝光;由县统计通报曝光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由统计局党组按照程序组织实施通报曝光。

第十  案件通报时限分为定时通报和适时通报两种,原则上一般在案件办结后进行通报,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择机适时通报曝光。  

第十二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曝光。对有专门要求的重大案件内容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

十三  对于通报曝光的违法案件,必须是来源于经过查证属实、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相关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十四  本制度由临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五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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