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中心:
《临县统计局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县统计局
2023年4月25日
临县统计局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统计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发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健全和规范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是指在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完结后,临县统计局以案为鉴,通过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成因的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的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警醒广大调查对象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范围
第四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的实施主体为临县统计局。
第五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对象。主要包括统计违纪违法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即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等。
第六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的范围为:统计调查对象严重违法违纪、有代表性的案件;顶风违纪违法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等案件。
第三章 通报层次、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范围。视违纪违法情节和影响度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曝光,包括四个层面:在全县统计系统内通报;在全县政府系统及其部门范围内通报;在纪委监委系统内通报;向社会公众曝光。
第八条 根据案情实际和警示教育的需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采用发文或会议通报方式,具体通报内容为案件概要和查处结果,案发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单位及调查对象。
第四章 通报的审批程序、时限和要求
第九条通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确定通报方式、层次、时间,形成通报材料,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条 检查组在统计执法检查时,认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依据查实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及通报曝光建议。报局党组审定后,需按照程序将有关案件材料和通报曝光的建议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通报曝光;由县统计局通报曝光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由县统计局党组按照程序组织实施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案件通报时限分为定时通报和适时通报两种,原则上一般在案件办结后进行通报,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择机适时通报曝光。
第十二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曝光。对有专门要求的重大案件内容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对于通报曝光的违法案件,必须是来源于经过查证属实、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相关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临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