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六最”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精神,现就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实施告知承诺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承诺书样本见附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三、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临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