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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临县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临自然资字〔2023〕18号
2023年04月10日 15:35:29 来源:临县自然资源局


临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临县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管过错等因素,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当事人教育等方式,对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行为按如下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一、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违法违规情节和裁量基准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裁量基准的下限从轻行政处罚。

(三)省、市、县级以上重点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民生项目,可以按裁量基准的下限从轻行政处罚。

(四)对拒不配合调查、不停止违法行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按裁量基准的上限从重行政处罚。

(五)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责令退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罚款。其中城区范围内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白文到三交S218省道(包括外环路)、三交到湍水头S218省道、三交到碛口S248省道、白文到新社窠S254/S330省道沿线并处每平方米180元罚款;新国道太克线G339、旧太克线、沿黄扶贫旅游公路沿线并处每平方米160元罚款;其他县乡公路沿线并处每平方米140元罚款;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六)非法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300元罚款。其中城区范围内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白文到三交S218省道(包括外环路)、三交到湍水头S218省道、三交到碛口S248省道、白文到新社窠S254/S330省道沿线并处每平方米280元罚款;新国道太克线G339、旧太克线、沿黄扶贫旅游公路沿线并处每平方米260元罚款;其他县乡公路沿线并处每平方米240元罚款;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七)非法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600元罚款。其中城区范围内并处每平方米600元罚款;白文到三交S218省道(包括外环路)、三交到湍水头S218省道、三交到碛口S248省道、白文到新社窠S254/S330省道沿线并处每平方米520元罚款;新国道太克线G339、旧太克线、沿黄扶贫旅游公路沿线并处每平方米440元罚款;其他县乡公路沿线并处每平方米360元罚款;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并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八)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元-1000元罚款。其中城区范围内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白文到三交S218省道(包括外环路)、三交到湍水头S218省道、三交到碛口S248省道、白文到新社窠S254/S330省道沿线并处每平方米900元罚款;新国道太克线G339、旧太克线、沿黄扶贫旅游公路沿线并处每平方米800元罚款;其他县乡公路沿线并处每平方米700元罚款;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并处每平方米600元罚款。

三、其他

(一)2021年9月1日以来发生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本裁量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三)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和未列入裁量基准的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量罚标准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说明确定量罚标准的理由,并纳入行政处罚案卷卷宗。

(五)罚款标准自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完成之日起实施,若国家、省、市出台新修订的涉及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后,本裁量基准如与国家、省、市裁量基准冲突的,按照国家、省、市裁量基准执行。


临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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