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18〕9号
临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面实现生态扶贫攻坚战略部署,巩固近年来的造林成果,确保经济和社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及《吕梁市封山禁牧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封山禁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本意见所
称封山禁牧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我县禁牧区域内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二、封山禁牧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济林、防护林、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沟、荒坡确定为禁牧区域。
四、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国内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县畜牧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水利、国土、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实行舍饲圈养工作。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牧罚没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规范性票据,足额上缴县财政。封山禁牧工作中的交通、通讯、日常办公、案件查处等费用由县财政足额支付。对于县财政给予的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坚决杜绝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的乱收费、乱罚款或以罚代禁的不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的有关要求。
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封山禁牧执法队伍,认真做好封山禁牧法律法规宣传。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常深入乡(镇)、村庄、农户、山头、地块进行巡查,指导乡镇依法行使封山禁牧管理权,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
八、国有林场的封山禁牧由林场负责。
九、县畜牧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
(二)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间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
(三)推广农作物秸杆、树叶、牧草等农林副产品的使用,拓宽草、饲料来源;
(四)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
十、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十一、县公安部门要加大禁牧执法力度,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对阻碍禁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十二、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十三、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占勤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冯清照 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李杰峰 县政府办主任
张金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茂林 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孙有玉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泽林 县财政局局长
王犁青 县水利局局长
李文玉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兰奎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白丸玉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白丸玉兼任。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封山禁牧领导组,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要包括乡(镇)林业站、派出所、各村委、各村护林员等,积极开展本乡(镇)的封山禁牧工作,接受县禁牧执法队的指导。
建立封山禁牧责任制。各乡(镇)长、国有林场场长、村组一把手为封山禁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封山禁牧分级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护管长效机制。
十五、各乡(镇)要与各村护林员签订责任状,明确所管林区,管护范围内不得发生任何放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乡镇或县禁牧办公室。
十六、各乡(镇)要与各村牛、羊等养殖户签订责任状,明确哪些区域为林区,不得从事放牧行为。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七、各乡(镇)要做好护林员的管理工作,把封山禁牧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发现林区有违反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第一次扣发所管护区域护林员全年工资的10%,第二次扣发所管护区域护林员全年工资50%,第三次发现的,解聘管护区域护林员。发现林区有违法本意见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毁林不足一亩的,扣除管护区域护林员全年工资的10%;一亩以上不足二亩的,扣除管护区域护林员全年工资的50%;二亩以上的,直接解聘管护区域护林员。
各乡(镇)要督促各村护林员按时按规定做好林区巡查工作,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如发现有失职行为,第一次扣除护林员全年工资10%,第二次扣除护林员全年工资的50%,第三次直接予以解聘护林员。
十八、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全年责任制考核。对封山禁牧工作不彻底、明封暗不封、大封小不封、昼舍夜牧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
乡(镇)因封山禁牧工作不力,工作做法不当,工作不细,推进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禁牧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
二十、违反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畜牧、公安等部门配合乡(镇)党委、政府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或破坏行为,同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打击惩处。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县政府将抽调政府办、林业、公安、畜牧、国土等部门人员成立专门的封山禁牧督查组,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检查。县电视台要开辟封山禁牧专栏,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中出现的反面典型要进行公开曝光。
二十一、本意见由县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临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