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省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等,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相关规定执行。研究制定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人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在受理救助申请、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分类审核认定。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或其他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的类别范围。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与防止返贫监测机制有效衔接,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纳入救助兜底保障范围,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及时纳入监测范围。对低收入人口,按照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四)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我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实现覆盖全省、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人口分别设置预警指标和情形,分类汇总预警信息,为各专项社会救助部门和慈善力量、社会组织等实施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服务支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向各部门和单位开放数据传输端口,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民政部门,通过分类汇总、分析研判,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少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采取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相结合的办法,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低收入人口数据信息,及时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完善。要加强基层经办服务、开通网上办理渠道,切实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医保、残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常态化开展低收入人口摸底排查,确保应纳尽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常态化开展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相关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住房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受灾人员、重病患者、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要用好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经常走访辖区内的低收入人口,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重点关注政策落实情况、有无其他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重点关注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及时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过程中,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属民政救助领域的要尽快落实,属专项社会救助领域的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发现可能符合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救助帮扶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部门核查,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八)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其中: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予以豁免;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其余收入按照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执行;在认定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门诊费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医疗救助按照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标准执行。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市人民政府、省卫健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教育救助。按照规定认真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我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生活补助、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各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轮候、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针对居住在经鉴定或评定确属C级、D级危险房屋且该住房为农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6类低收入群体,实施农村危房(抗震)改造。已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政策范围。做好农村6类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发现一户、建档一户、改造一户、销号一户,实现动态清零。(各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开发归集就业岗位,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各市人民政府、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受灾人员救助。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优先做好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各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采取“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的办法,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及时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积极探索“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科学设置服务类救助项目,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提供适度合理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团队或者引导志愿服务,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为有需求的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其他救助帮扶。依据各地的救助政策和采暖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实施取暖救助。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对符合殡葬费用减免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动态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确保应补尽补。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扶残助学(大学生)圆梦工程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工作。(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开展慈善帮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工作衔接机制,畅通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促进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鼓励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持续在人道救助领域、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领域、重点人群救助领域、助学兴教和健康守护领域开展特色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各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少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好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当地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识别认定,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做到拨付及时、使用规范、运行安全。严肃整治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占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管好用好困难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和每一笔“救助款”。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实施方案》自2024年6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