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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2024年06月13日 17:25:00 来源: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的通知》(晋民发[2024]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均每人每月提高20元。标准提高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孝义815元,柳林745元,离石710元,临县、汾阳700元,文水、交城、岚县、方山、中阳、交口、兴县、石楼6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8124元,柳林7284 元,汾阳6864元,离石、文水、交城、岚县、方山、中阳、交口6624元,兴县、临县、石楼6468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提高的1.3倍统筹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各县(市、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0元。提标后,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13100 元,柳林12000元,临县、汾阳、离石11500元,文水、交城、兴县、岚县、方山、中阳、交口、石楼110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10980元,柳林9880 元,汾阳9380元,离石、文水、交城、兴县、临县、岚县、方山、中阳、交口、石楼9070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

此次提标,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补齐。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调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效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提标工作。

(二)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稳中求进,将因低保标准调整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同步开展低收入家庭的调整认定工作,实施动态监测,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还应从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办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加对低保政策的了解,促进低保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各县民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在6月10日前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并完成提标资金的补发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本次提标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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