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巡游出租汽车 违规收费 行政处罚
【要旨】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相对人:刘某某
事由: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违法事实及证据:乘客通过吕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2023年5月29日中午通过高德地图小程序打车,从吕梁火车站乘坐晋JD*****出租车前往吕梁市政务大厅,手机上小程序计价器显示17元左右,但实际司机打表收费为26元。经我队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发现,该驾驶员确实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证据主要有吕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行为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该行为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针对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办案中,应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判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