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20〕35号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临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6月15日
临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57号)、省脱贫攻坚领导组《关于印发2020年山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20〕12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0〕35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40号)文件精神,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难、搬迁户产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切实解决安置户的后顾之忧,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指导,坚持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分类处置、廉洁高效的原则,落实国家发改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156号)和省脱贫攻坚领导组《关于印发2020年山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20〕12号)等政策要求,依法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保护易地扶贫安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便民高效
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及国家发改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等政策文件精神,巩固和提升放管服改革成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搬迁群众,依法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
(二)分类施策,突出重点
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应区别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安置方式,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妥善解决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规范和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和资料,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三)实事求是,狠抓落实
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应从维护政府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灵活掌握办理时序,既坚守法律底线又要解决实际问题。
三、实施对象
县扶贫办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相关安置住房。
四、办理意见
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坚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原则,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登记权证书附记栏标注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对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申请主体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涉及的不动产,由扶贫办作为申请主体,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发证后,由扶贫办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证书分发至搬迁户。原则上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单独受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登记申请。
其中,首次登记属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或其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建设单位不存在且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县政府指定扶贫办办理首次登记,属于扶贫办牵头建设的安置房,由扶贫办作为申请主体。
(二)关于土地权属来源问题。
暂未取得土地权属的,对符合土地供地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地;对暂达不到供地条件的,由县扶贫办负责通知、安排、监督项目建设主体或其承继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地程序;对于符合深度贫困地区用地审批特殊政策的,在落实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后(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要首先完成调整、补划),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书作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先行办理登记,并负责补办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对于非本村居民利用本村集体土地修建易地扶贫安置住房的,需经县扶贫办核实后,由安置住房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关于混合使用国有和集体土地、分期建设的安置小区。
若单栋建筑物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补办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再登记发证;若建筑物无跨宗,可以分别办理登记。
(四)关于需要提供符合规划材料的问题。
1.回购商品房符合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认定意见作为登记条件,按实际用途登记;因规划调整造成规划手续缺失或未通过规划核实、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超容积率的,经县政府同意,按实际用途出具规划意见或认定意见,补办相关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补缴后办理登记。
2.对于按照深度贫困地区用地审批特殊政策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可以由自然资源局直接依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作为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关于房屋竣工验收材料问题。
凡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县扶贫办牵头,协调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建设主体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建设规划、质量、消防、人防、节能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颁发备案证书;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安全鉴定单位)根据规定出具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材料;由县住建局审查人防、消防、节能、安全、主体工程等施工资料,协助行政审批局完成项目工程的综合验收和备案工作。
(六)关于共有产权房的登记问题。
应当由搬迁户、合户安置户和扶贫公司及其他出资购买人就共有份额进行约定,按照共有产权办理登记,并在登记证书载明各方共有份额。
(七)关于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房问题。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在登记中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执行,并要求在附记中注明“该不动产属于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执行现行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非本村集体成员,不得买卖交易”。集中安置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执行,首次登记主体设定为建设单位或扶贫办,只登记不发证,然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分散安置的,按照“一户一宅”有关规定,在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已取得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或将原住宅拆除(未取得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后,参照宅基地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八)不动产登记涉及税费问题。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县扶贫办确定。县扶贫办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涉税涉费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九)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的处理。
对于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由县扶贫办牵头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不动产测量,测绘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十)关于登记流程的问题。
对于集中安置的安置房,由县扶贫办协调建设单位统一将安置户不动产登记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后,由扶贫办出具关于申请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申请文件和经安置户签字确认的名单作为申请书,不再提交单独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安置住房的首次登记与首次转移登记合并受理,对于建设单位的首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所有安置户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统一交由扶贫办负责分发。对于分散安置的安置房,具备办理条件的,由扶贫办提交办理清单后,通知安置户持安置协议等材料要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
(十一)其他问题。
其他未尽事宜,符合《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3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号)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参照办理。对于回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可在按照以上两个文件中对于房地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进行处置的同时,在安置房质量保证、住房安全的前提下,先行为购房者和搬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准备阶段:2020年6月10日—6月20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建设情况、土地批供情况、用地性质、规划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易地扶贫搬迁户(人口)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掌握各种情况底数,并分别汇总各类情况。
(二)集中办理阶段:2020年6月20日—8月20日,集中开展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由扶贫办统一就不动产登记安置房提交登记申请,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尽快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对于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的关于解决不动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分类处理,应登尽登。
(三)总结汇报阶段:2020年9月下旬,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情况报告,争取形成系统化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办理新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县政府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实行双组长制,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扶贫办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县扶贫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各乡镇等相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扶贫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扶贫办、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解决复杂疑难重大问题; 按照各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分工;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的进度汇总和总体情况汇报以及指导、督促、考核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扶贫办和县自然资源局抽调业务骨干,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具体工作;县扶贫办、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领导小组有关安排,安排相关业务骨干参与相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对符合深度贫困地区用地审批特殊政策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出具限期办理土地手续的承诺书。
扶贫办:负责收集、整理搬迁户名单和相应资料;负责提交扶贫搬迁涉及不动产的测绘成果,其中涉及回购商品房的,由开发单位负责经费,涉及其他类型的,由县财政负责经费;负责统一提交登记申请和形成登记结果后的证书的分发。
自然资源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规划许可认定、土地划拨,组织不动产登记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建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认定。
行政审批局:负责房屋建设规划、质量、消防、人防、节能等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颁发备案证书。
房产中心: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交易及审查。
财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和指导,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需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支持。
税务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不动产登记免税减税政策的落实和指导。
各乡镇:负责收集已拆除宅基地使用证书进行集中注销和古村落及连体房的转移登记工作,配合完成辖区内易地移民安置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三)加强协调指导
扶贫办会同自然资源局就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强工作的指导和调研,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今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国家、省市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办理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政治任务,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统一到打赢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上来,充分认识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重要意义。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不动产属地登记的要求,县政府要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切实解决登记发证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确保做到依法依规、应发尽发。扶贫、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房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限时完成,抓好落实
根据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9月底,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