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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县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03月18日 10:57:00 来源:临县教育科技局

  临政办发〔2021〕5号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

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临县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临县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3 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14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经审批成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简称“民办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教育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包括幼儿保教费等)和其他费用,用于民办教育机构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善后处理。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时风险保证金提取的数额根据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规模确定,但不得低于以下规定的数额。   

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非学历中等教育机构、初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其他高中等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后的每一个年度,应当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不低于5%的比例,自建校舍的民办教育机构不低于3%的比例,继续提取风险保证金。   

自建校舍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民办教育机构当年学费收入50%的,可不再提取。学校固定资产净值高于学校当年学费收入的民办教育机构(固定资产无抵押、贷款、外债),经批准,可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   

以租赁校舍形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教育机构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应当达到其当年学费收入后,可不再提取。   

第六条  新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审批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后,按第四条规定提取的最低风险保证金高于第五条规定金额的,可不再提取。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金额的,按第五条规定逐年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七条  对办学指导思想正确,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效益好,风险保证金余额达到规定限额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动用部分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建设发展,但必须在下一年度起继续提取风险保证金,直到按规定补齐所动用的部分。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供下列材料到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一)民办教育机构报告,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展情况、学生人数、收费标准、学费收入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   

(三)资质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自建校舍的民办学校须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土地、房产证等证件,并提供资产评估证明;   

(五)固定资产评估证明;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的材料及上述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民办教育机构提取风险保证金的数额,并下达提取风险保证金通知书,由民办教育机构凭通知书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   

第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银行设立专户,未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无遗留问题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民办教育机构。如有遗留问题,在按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遗留问题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风险保证金余额退还民办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审批时,不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保证金的,不予批准设立;现已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已缴纳风险保证金不达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从本办法实施起3个月内补齐应提取数额,规模较大民办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分批补缴,但最晚不得晚于2021年12月31日。拒不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保证金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年检、停止招生、停止新生备案等措施,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县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年度申报表》

 

 

 

附件

临县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年度申报表

机构名称

 

办学地址

 

申报年度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民办教育机构发展概况

批准成立时间

 

类别层次

 

现有班数

 

学生人数

 

执行收费标准

(元/学期)

 

年收入额

(元)

 

公用经费使用

情况及金额(元)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提交本表须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资质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自建校舍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等,租赁校舍须提供租赁合同等   
    4.其他固定资产评估证明
    5.学校、幼儿园须提供学籍备案表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临县教育科技局关于临县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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