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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函〔2024〕24号 | 发布日期:2024-03-15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对国务院安委办督导临县矿山(非煤) 安全生产工作反馈的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的通知 |
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国务院安委办督导临县矿山(非煤)
安全生产工作反馈的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的通知
县应急管理局,金明矿业、多士矿业、新建水泥有限公司陶土二矿、丰磊石料厂:
2024年2月28日至3月7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第四工作组督导临县矿山(非煤)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发现并指出金明矿业、多士矿业、新建水泥陶土二矿、丰磊石料厂等4户非煤矿山企业14条重大事故隐患,为切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有效整改,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由县政府对此14条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涉及的4户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督导组反馈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限期于2024年6月1日前完成整改。
二、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涉及企业的督促,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整改任务完成并经县应急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涉及4户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程序报县应急管理局销案,并将销案结果报县政府予以摘牌。
附件: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清单
一、吕梁市金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矿山提升人员的副井提升系统使用了箕斗罐笼,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的非定型竖井罐笼。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二)项,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2.矿山未在供水、压风、排水系统图中绘制供水、压风管路。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四)项第1目,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3.2023年10月17日,井下有人员作业,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二十)项第1目,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4.矿山提升人员的副井提升系统: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过卷保护失效,信号系统未与提升绞车闭锁;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级冲装置或楔形罐道、过卷挡梁。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二十二)项第1、3目,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5.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未实现双机备份。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三十一)项,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6.2023年7月9日副井井口动火作业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且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二十九)项,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吕梁市多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矿山专职技术人员只有1名。
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十一条的要求。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三十二)项,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吕梁新建水泥有限公司陶土二矿
1.矿山供配电系统图与现场实际不符,矿山中段平面图中未标明采空区内的留存矿柱分布及规格尺寸。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四)项第1目,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2.主通风机不具备反风功能。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二十)项第6目,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3.矿山使用的部分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且不具备检测二氧化氮浓度功能。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二十一)项,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4.主通风机、井下主排水泵(一级负荷)的备用柴油发电机未与设备接通。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二十四)项,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5.矿山未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地下)第(三十一)项,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临县丰磊石料厂
1.运输道路坡度约35%,超设计规定坡度10%以上。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条(露天)第(九)项,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
2.到界边帮未留设安全平台。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条(露天)第(十二)项,判定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