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发文字号:临政办函〔2026〕2号 | 发布日期:2026-01-06 |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县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县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关于对全县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全县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摸清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县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资产“家底”,进一步深化县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国家清产核资有关工作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县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家底”,如实核查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占有及使用国有土地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企业业绩考核制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奠定基础。
(二)核实清查县属国有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清产核资发现企业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在认真分析、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章立制,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二、清产核资基准日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统一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三、清产核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全县所有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县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四、工作原则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遵行“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工信和科技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及县属国有企业全力配合,第三方机构实施审计和评估。
五、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此项工作。
组长: 杨 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治淳 县政府办副主任
贺晓明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陈进生 县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张积赟 县财政局局长
张文全 县审计局局长
高翠峰 县司法局局长
刘 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张向阳 县住建局局长
刘新明 县交通局局长
高翠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卫平 县文旅局局长
陈绍文 县水利局局长
郭 原 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局长
高艳飞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志勤 县林业局局长
冯清照 县发改局局长
刘拖虎 县民政局局长
张志华 县教体局副局长
成侯平 县高级中学校长
郝兴明 县国资事务中心主任
张 瑞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王 浩 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陈 顺 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主任
高建国 县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
马晓艳 县道情研究中心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和科技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工科局局长陈进生担任,副主任由工科局党组成员刘元日担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动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县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同时做好县属企业清产核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主管部门成立以分管领导和各企业负责人、财务、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专班,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四)各企业在第三方机构进场之前,首先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按照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在第三方机构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后,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六、工作任务
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六项内容。
(一)账务清理。对企业的各类账户、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查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含土地)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结合,重点做好土地、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资产出租等事项的清理。
土地清查包括企业依法占有使用和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凡已有土地证的,按土地证登记的数量填列上报(附平面图及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没有办理土地证的,由企业组织人员对其占有的土地进行勘丈后上报(附平面简图)。
参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三)资产评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在近两年内清产核资中已进行资产评估或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不再进行评估。
(四)损溢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资产损失认定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执行。
(五)资金核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资金核实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执行。
(六)完善制度。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自2026年1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完成,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6年1月10日—2月28日)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机构;
2.提出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制订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方案;
3.制定清产核资工作表式;
4.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下发工作文件和报表;
5.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清产核资机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0日)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完善制度、数据汇总上报等各项工作任务。具体如下:
1.单位自查、第三方机构核查(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为了保证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逐项进行核查登记,认真填写资产清查基础表、向其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表。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达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和核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类排队,搜集合法证据,以备审计鉴证。
2.组织检查(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10月14日)
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3.汇总上报(2026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30日)
有关企业在做好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将汇总报表、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装订成册,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于2026年10月5日前报企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2026年10月15日前报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申报资料包括:
(1)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情况;
(2)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财务状况;
(3)按规定表式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资料;
(4)申报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资料应当汇编成册,并附有原始凭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
4.资产核实及组织验收(202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和建章立制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各有关企业及主管部门要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三)总结阶段(202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整体情况汇总后向县政府做专题汇报。
八、工作要求
为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二)各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本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全力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三)清产核资工作应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四)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五)各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六)企业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晋公网安备 1411240216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