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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临政办函〔2026〕34号 | 发布日期:2026-08-18 |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政社会救助领域家庭经济状况部门核查联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 |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政社会救助领域家庭经济状况
部门核查联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民政社会救助领域家庭经济状况部门核查联审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民政社会救助领域家庭经济状况
部门核查联审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化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的
通过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建立部门核查联审制度,实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精准核实,提升核查准确性,杜绝隐瞒、虚报情况,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获得相应救助,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救助、公平救助”。
二、职责分工
核查联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局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和实事求是、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定期对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审核,依法、客观、公正维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重点部门职责如下:
民政局:负责牵头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通过财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税务、司法、公积金、疾控等单位及金融机构联合查询,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残联、医保局常态化开展每月数据推送。
财政局:负责比对救助对象中享受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工作单位、收入等信息。
公安局:负责比对申请救助家庭的户籍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数量、户籍地址、迁移情况等;协助比对申请救助家庭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数量、品牌型号、购买时间等,对于涉及跨区域的户籍或车辆信息查询,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协查工作。
人社局:负责比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就业登记信息,包括就业单位、就业时间等;查询并反馈申请救助家庭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自然资源局:负责比对申请救助家庭的不动产信息,包括不动产数量、面积等。
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凡在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的注册信息。包括经营范围、注册数据等。
税务局:负责比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纳税信息,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缴纳情况;对于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主,重点核查其纳税申报情况和实际经营收入是否相符。
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查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和授权范围,比对申请救助家庭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基金、证券等金融资产信息;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对申请救助家庭的信用状况查询,了解其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影响社会救助申请的情况。
司法局: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比对其是否为服刑人员、预释放人员,是否为安置帮教对象等,辅助认定是否需要救助。
公积金中心: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人员名单,核查公积金享受情况,包括公积金类型、享受金额、起始时间等。
疾控中心:负责核查救助人员的存活状态信息。
医保局:负责比对社会救助申请及在册救助家庭成员医保参保、费用缴纳、住院就诊、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医疗救助落实等相关信息,核查家庭大额医疗支出、刚性医疗负担情况,精准识别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家庭,及时、准确反馈核查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精准施救提供可靠依据。
残联:推送新增、注销、残疾等级变更的残疾人名单;即时推送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困难残疾人但未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信息,便于精准对接,快速响应。
三、时限要求
原则上,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社会救助家庭,每年核查一次,需在30天内反馈核查结果;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需在30天内反馈核查结果;个别数据核查的需在7天内反馈核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实现信息共享,确保信息传递顺畅。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对对象的查询工作。
(二)强化保密措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救助家庭和个人的隐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信息交换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变动。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严肃责任追究。因各部门数据提供数据比对不及时、提供数据错误或隐瞒真实数据,导致民政部门作出错误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决定,造成相关社会救助资金错发、多发的,由数据提供部门承担相应责任。若因多个部门共同导致相关社会救助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各部门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和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和处理。对于家庭情况发生变更的,各乡镇要及时进行核查,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提出停发、减发、增发意见,如因乡镇未及时开展核查工作造成相关社会救助资金错发、多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晋公网安备 1411240216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