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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17〕2号 | 发布日期:2017-01-14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部门并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7〕2号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部门并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临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部门并联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部门并联工作已纳入省政府“13710”系统督办事项,为切实推进我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部门并联工作,确保按照省、市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统一规范、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结合我县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如下:
一、服务范围
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以审批标准化为基础,实行并联限时办理。
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含涉密项目),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报建、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
凡属涉密事项的项目审批,不在平台受理、办理。
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项目需在我县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各相关审批部门提交办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信息,通过平台推进至中央、省、市平台。
二、项目申报和并联办理流程
项目申请人登陆平台,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要求,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登录平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由平台赋予项目代码,选择所办审批事项并确定审批部门后,系统提供相关审批事项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项目申请人凭项目代码分别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初审。项目申请人在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上传到系统后,系统自动分类处理,将相关材料分发各有关审批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项目受理。项目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通过平台系统告知项目申请人。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通知项目申请人补正。
申请项目不符合法定受理办理条件或规定的,审批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通过平台系统告知项目申请人。
(四)项目办理。审批部门正式受理审批事项后,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相关审批环节的收件、受理、特别程序、办结等关键信息,审批部门应及时传输至平台系统,方便项目申请人使用项目代码查询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获取审批结果。
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平台赋码后,平台系统自动分类处理,将相关材料分发各有关审批部门,各部门及时受理,开展并联审批,实现同步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互相抄送、信息公开的审批工作模式。
项目申请人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对涉及开工前的事项,申请人可凭项目代码,由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行并联办理。
(五)特别程序。项目履行评审、论证、现场踏勘、听证或技术审查等特别程序时,平台暂停计时,启动特别程序环节计时。项目申请人根据审批部门评审论证意见,修改相关报告文本的时间不计算在特别程序时间以内。特别程序终止后,平台继续启动该事项办理计时。
(六)事项办结。审批部门完成所受理事项的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将批准文号、文件标题、文件内容等相关信息通过平台系统告知项目申请人。
三、项目代码及应用
项目赋码规则由平台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平台自动生成项目编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申报、办理、审批、监管等信息,均需统一关联至项目编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审批项目文件传递、办理进度查询、全程在线监督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等管理服务功能。
项目发生错误赋码应由原赋码单位予以撤销,被撤销的项目编码不得再次使用。在办理项目延期、调整等手续时,应保持原项目编码不变;在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时,应重新赋码,平台应将相关信息分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由相关部门将调整或确认意见与新项目编码关联。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项目编码标识清晰准确地印制在审批文件中。
四、管理运行机制
县发改、住建 、国土、环保等项目审批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法定审批权限,在平台上办理本部门法定职权内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县在线审批平台领导组依据电子政务规范和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通过平台进行的各类审批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协同监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投资项目通过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办理在我县刚刚开始,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县投资项目通过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县政府成立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部门并联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本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此项工作在我县顺利推进,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单位要明确1个股室负责此项工作,确定1名联络人,确保无缝式对接。
(二)精心制定方案。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同时要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对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运行规则,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投资项目通过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办理在我县顺利推进。
(三)组织督导督办。县领导小组将采取随机抽查、公示进度、排队通报等方式,对投资项目通过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督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对工作完成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完成差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报道。县新闻办、电视台要全力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新闻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有关工作动态,公布联系电话、邮箱,加大对投资项目通过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六、时间安排
(一)制定推进方案(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6日)。
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县政府制定的工作推进方案,细化平台承接配合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明确网络横向、纵向联通时间表,制定具体的运行规划。并于2017年1月6日前反馈县领导组办公室。
(二)确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完善办事指南(2017年1月7日-1月15日)。
召开领导组会议,核实确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部署联审工作。涉及非涉密投资项目储备、立项、报建、开工、建设、投产阶段的审批事项,按行业领域由县级审批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逐条梳理,完善办事指南,并积极对接市行业管理部门,确保审批标准一致。县级审批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统一汇总收集后,上报市发改委。
(三)完成运行调试(2017年1月16日-1月21日)。
实现平台系统在我县区域全覆盖,县级审批部门通过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办理,进行应用代码的校验测试,项目受理、审批及监管等重要信息要通过项目代码归集,实现“平台赋码、接件验码、信息归集”,取得省经济信息中心认可。
(四)建立联动审批机制(2017年1月22日-1月26日)。
县域内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一律通过平台开展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建立覆盖全县的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审批监管机制,并形成长效机制。
七、平台监管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托平台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登录平台,通过项目代码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项目单位不及时进行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列入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平台要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对违反平台信息公开及共享、违反并联审批规定、违反平台维护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在线审批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具体要求
(一)县直相关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齐抓共管的原则,上下联动、横向互通、形成合力,从严落实、解决问题、务求实效。
(二)结合实际分类施策,对手续齐备需上级机关受理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报出;对手续齐备属于本级办理的项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对由于政策等原因不能办理的项目,要详细说明政策依据,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告知;对审批权限已调整的事项,结合实际提出办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
联系人:县发改局行政审批股 秦杰锋
邮 箱:lxfgjxzspg@163.com
附件:1.临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部门并联工作领导小组
2.临县在线审批工作任务分解及时间节点
3.临县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汇总表
附件1:
临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部门
并联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如宁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高新民 县发改局局长
尤林平 县民政局副局长 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
李金龙 县政府办副主任
赵三宝 县经信局局长
成 员:刘振明 县发改局副局长
马海平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承柱 县国土局主任科员
高国平 县环保局副局长
辛华平 县交通局副局长
刘侯明 县水利局副局长
曹永祥 县气象局副局长
薛来清 县煤炭局副局长
王兰奎 县公安局副局长
薛孝泽 县宗教(文物旅游)局局长
赵仲斌 县政府办人防专职副主任
唐五顺 县林业局副局长
高文平 县安监局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高新民(兼),副主任刘振明(兼),具体做好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工作。
附件2:
临县在线审批工作任务分解及
时间节点要求
责任单位 | 2016.12.29-2017.1.6 | 2017.1.7-2017.1.15 | 2017.1.16-2017.1.21 | 2017.1.22-2017.1.26 |
县直各相关部门 |
依据《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6]155号),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细化平台承接配合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明确网络横向、纵向联通时间表,并于2017年1月6日前反馈县领导组办公室。 |
涉及非涉密投资项目储备、立项、报建、开工、建设、投产阶段的审批事项,按行业领域逐条梳理,完善办事指南,并积极对接省、市行业管理部门,确保全省审批标准一致。审批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由县发改局统一汇总后,提交县领导组办公室。 |
实现平台系统区域全覆盖,审批部门通过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办理,进行应用代码的校验测试,项目受理、审批及监管等重要信息要通过项目代码归集,实现“平台赋码、接件验码、信息归集”,取得省经济信息中心认可。 |
区域内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一律通过平台开展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建立覆盖全省的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审批监管机制。 |
附件3:
临县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汇总表
立项阶段 |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住建部门 | 选址意见书核发(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2 | 国土部门 | 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已有土地使用权证)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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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保部门 | 属于重特大项目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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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改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市、县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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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改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 市、县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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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改部门 |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市、县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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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信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市、县经信部门 |
|
报建阶段 |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住建部门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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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建部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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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建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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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建部门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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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机筑物或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备注 |
| |||
6 | 住建部门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 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
7 | 住建部门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 | 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
8 | 住建部门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市、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
9 | 交通部门 |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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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交通部门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 ||||
11 | 交通部门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 ||||
12 | 交通部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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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交通部门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 ||||
14 | 国土部门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 |
| ||||
15 | 国土部门 | 土地征收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 |
| ||||
16 | 国土部门 | 供地方案审批 | 市、县人民政府 |
| ||||
17 | 国土部门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 ||||
18 | 水利部门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审批 |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19 | 水利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20 | 水利部门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备注 |
21 | 水利部门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
22 | 水利部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 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事项” |
取水许可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23 | 环保部门 | 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24 | 气象部门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
25 | 安监部门 | 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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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发改部门 | 节能审查意见审批 | 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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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部门 | 节能审查意见审批 | 市、县级经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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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安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
28 | 安全部门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 国家安全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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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宗教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市、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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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人防部门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 | 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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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文物部门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文物主管部门 | 3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备注 |
32 | 林业部门 |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 ||||
竣工验收阶段 | ||||
1 | 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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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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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保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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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安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 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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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防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 市、县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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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气象部门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市、县气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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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监部门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 | 市、县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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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监部门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 市、县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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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