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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2〕17号 发布日期2022-05-10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临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3月9日印发的《临县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全县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吕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完善县级储备粮工作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及储备粮抛售、解除、轮换时形成的价差亏损、合理损耗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行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承储单位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十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和轮换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与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农发行,根据全县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共同下达。

第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按照规定实行均衡轮换,也可按储存期小麦4年,玉米3年,面粉和大米6个月,食用油1年,到期轮换。

承储单位应当结合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入库生产年限,逐级提出轮换计划申请,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容规模达到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的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备粮食储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仓储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技术;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仪器和场所;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运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运营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储备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储存管理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以县级储备粮和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四)利用县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五)在县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六)租仓储存、委托代储;

(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八)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优先轮换库存中接近不宜存或者储存时间较长的储备粮。

承储单位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能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补贴。

承储单位可以从各项结余资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储备粮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等支出。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动用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逐步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察,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企业管理方式、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县财政局按季度拨付。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同农业发展银行清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和县级储备粮基金。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和县级储备粮基金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定,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贷款规模。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按规定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使用情况;

(四)县级储备粮仓储实施、设备;

(五)县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承储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县级储备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关于印发《临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办公室     1366368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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