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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2〕35号 发布日期2022-08-01
发文机关临县交通运输局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临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战略,建立完善政府补贴城乡公交机制,不断提高城乡公交服务水平,保持城乡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城乡公交公益属性,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城乡公交运营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补贴城乡公交服务新机制,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交服务,提高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城乡公交领域政府主导发展机制、运营服务补贴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进一步优化城乡公交线网,完善城乡公交基础设施,提升城乡公交出行分担率和群众满意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公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城乡公交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三、补贴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的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应当建立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完善原则。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与完善,逐步加强核算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应当持续改善公交企业财务状况,不断提高公交服务供给能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补贴对象

在我县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其它方式取得城乡公交经营权、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执行政府核定票价、为群众提供公交服务和为实现建制村村村通客车为目标而实施偏远农村居民便捷出行服务的企业。

五、补贴内容

城乡公交补贴主要由运营亏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经营回报补贴三部分组成。

城乡公交补贴=运营亏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经营回报补贴。

(一)运营亏损补贴

是指公交企业因执行政府核定的低于成本票价提供运营服务所形成的政策性经营亏损财政给予的补贴。

运营亏损补贴=运营成本-运营收入-各级财政补贴

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开展运营服务所发生的人工、物耗、税费等费用支出。运营成本包括直接运营费用、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以及其它运营费用。

运营收入是指公交企业开展运营服务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票款现金收入、IC卡刷卡收入、微信、支付宝扫码收入及与公交运营相关的其它业务收入。

各级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补贴的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等收入。

城乡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按照规制成本与实际成本相结合的办法核定。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以及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能够确定合理成本的,按规制办法控制运营成本;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和可供参照的,暂按认可的实际成本办法核定运营成本。

企业实际运营成本超出规制成本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为了鼓励公交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节约开支、降低运营成本,当实际运营成本低于规制成本的,节约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各项运营成本构成及规制办法如下:

1.直接运营成本

是指公交企业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公交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直接营运费用等。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运营服务所聘用人员支付的各项劳动报酬费用。

人员工资包括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

工资性支出包括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公交企业人员范围包括管理员、驾驶员、一线服务人员。人员质数按照人车比规制,管理人员车比为0.1:1,驾驶员人车比为1.5:1,一线服务人员人车比为0.2:1。

管理员=企业公交车辆总数×0.1

驾驶员=企业公交车辆总数×1.5

一线服务人员=企业公交车辆总数×0.2

人员工资按不高于我县上年度(或最近年度)公布的非公有制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1.3倍规制。

人员工资=三类人员总数×社平工资标准值×1.3

工资性支出按照补助年度国家有关企业福利及社会保障金缴纳标准规制。

人员工资性支出=人员工资×16%(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工资×4%(企业年金)+人员工资×0.7%(失业保险)+人员工资×6.5%(医疗保险)+人员工资×2.7%(工伤保险)+人员工资×14%(职工福利费)+人员工资×12%(住房公积金)+人员工资×2%(工会经费)+人员工资×1.5%(职工教育经费)

上述标准有变动时按变动后标准执行,工资性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经审定后据实核算。

(2)能源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行所消耗的电力、燃油等各项费用。

纯电动公交车耗电量每百公里标准值规制为75度;车载锅炉冬季耗油量每百公里标准值规制为8升,按5个半月计算。

能耗费=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百公里能耗量×能耗单价

(3)保修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行所支出的保养与维修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保养维修工时费等费用。

保修费每千公里标准值规制为180元。

保修费=车辆行驶里程(千公里)×180元

(4)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行所支出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轮胎消耗费每千公里标准值规制为150元 。

轮胎消耗费=车辆行驶里程(千公里)×150元

(5)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购买的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所支付的费用;事故损失费是指公交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费用(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按实际发生额经审定后据实核算。

(6)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为保障安全生产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车辆GPS设备购置、使用费;应急救援器材购置、更新及年检费;应急救援演练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购置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及其它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费按实际发生额经审定后据实核算。

(7)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过程中所支付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场站租赁、维护费;运营车辆清洁费、年检费;劳动保护费等。

其它直接运营费每千公里标准值规制为120元

其它直接运营费=车辆行驶里程(千公里)×120元

2.期间运营成本

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保障公交运营服务所间接支付的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用品费、差旅费、伙食费、水暖电费、会议费、审计费、公务用车费、制服费等费用。

管理费按补贴年度直接运营成本的1.5%标准规制。

管理费=直接运营成本×1.5%

(2)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付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购置运营车辆、购置场站等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费用。

贷款利息按不高于规制年银行同期利息规制,金融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经审定后据实核算。

3.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按国家规定发生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税金及附加按实际发生额经审定后据实核算。

4.其他运营费用

其他运营费用是指公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它与运营相关的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支出、政策性因素产生的其他支出)、城乡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革旧车收购等费用。

旧车收购费用按《临县城乡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造实施方案》(临政交〔2020〕72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购标准核定,分8年摊销。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运营服务所购置的公交车辆、变压器设施、充电桩设施、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公交刷卡系统、办公设备等资产财政给予的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按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实行逐年补贴。公交车辆、充电桩使用年限规制为8年,电子产品使用年限规制为6年,办公桌椅类使用年限规制为8年。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规定使用年限

(三)经营回报补贴

指公交企业提供运营服务并承担运营风险所付出的劳动财政给予的回报补贴。

经营回报按固定资产投产总额6%的比例补贴。

经营回报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

六、服务质量考核

为了促进城乡公交企业不断提升管理效率,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对公交运营服务实行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公交运营财政补贴挂钩,服务质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七、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申报时间:公交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年度补贴。

2.申报要求:公交企业提交年度补贴申请时须附相关验证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年度补贴申报材料须由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财务评审

1.交通运输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财政局对城乡公交企业补贴年度的运营成本、运营收入等财务进行审核评定,并出具评审报告。

2.交通运输局依据城乡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3.交通运输局根据评审结果和考核结果提出年度资金补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三)资金拨付

县财政将城乡公交运营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拨付。

1.拨付方式:为保证城乡公交企业正常运营,采取半年预拨和年度清算拨付方式进行。每半年末,县财政局按照上年度补贴金额的40%预拨补贴款,剩余资金于次年2月根据清算结果一次性拨付。

吧八、监督管理

(一)规范运营。城乡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搞好公交运营服务,建立与财政补贴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和统计制度,确保补贴申报材料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按时向交通运输局报送运营报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强化成本意识、控制非必要开支、降低各项费用支出,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营运里程、营业收入等城乡公交补贴资金基础数据监管,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财政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公交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和使用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审计部门负责公交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发现挪用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及时核减补贴,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九、其他

(一)对“十三五”期间为实现建制村村村通客车目标投放的偏远农村居民便捷出行服务车辆的财政补贴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因我县城乡公交运营时间短,对于规制科学、合理的运营补贴无历史数据可参考,当本方案中关于规制成本及其它补贴控制指标值与实际指标值偏离较大时可由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商定控制指标值的修正,不断完善城乡公交运营补贴的精细化、科学化。

(三)本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关于印发《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临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442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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