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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4〕24号 | 发布日期:2024-08-13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印发临县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优良、储存安全,推陈储新,补贴到位,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临县粮食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我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并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三条 储备成品粮的品种一般为白面、大米、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的数量一般为不低于保证市场粮油供应10天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
第四条 我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粮食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县政府,承储企业负责指导代储企业开展应急成品粮油的采购、储备、轮换、监管工作。
第五条 应急粮承储企业按照国家粮油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县级应急成品粮承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储备管理
第六条 储备应急成品粮规模由县政府负责制定,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品种进行采购,不得减少储备数量或随意变更标准。
第七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代储企业通过依法依规的程序选择确定,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购成品储备粮油,必须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索票索证齐全,有国家认证QS商标,有长期供货能力,粮油质量稳定,适合我县市场消费的习惯。
第九条 采购粮油质量,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国家粮油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粮油杜绝采购入库。否则,谁采购、谁负责。同时,要追究代储企业的相关责任,直至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资金由代储企业自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代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者其它事项。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代储企业储存成品储备粮油,必须具备符合国家仓库规范要求的仓储条件,上不漏下不潮、门窗严密、交通便利,确保应急时调运畅通无阻。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管理,必须符合“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储存期间,要积极应 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储粮技术,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品种帐薄及购销台账、储备粮卡,做到账目齐全、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代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患器材。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必须保障成品粮油包装完整、码垛整齐,并悬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专牌。严格粮油质量检查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器材,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成品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不得轮空。
轮换周期为面粉、大米在一年度内每六个月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两次。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储备的成品粮,由代储企业根据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轮换。
第五章 成品粮的动用
第十八条 储备成品粮的动用权属县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动用储备成品粮:
1.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动用储备成品粮;
3.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成品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包括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政府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命令。代储企业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成品粮“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六章 利费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分为: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两部分,利息补贴按当期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费用补贴分为两部分,即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晋财建二〔2011〕25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以季度划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季度拨补到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季度拨补到代储企业。如果储备资金为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可将利息补贴部分直接划银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储备粮油的补贴。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对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数量、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履行主体职责,依法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査。要健全机构和人员,明确专门人员对代储企业轮换、质检、财务、统计、数量、安全、卫生等监督监管,确保储备粮油库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采取定期检査与随机抽査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代储企业储备成品粮库存进行检査,确保储备成品粮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储备成品粮所用资金的监管。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对县财政局的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代储企业要按承储企业要求,每月上报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储存情况报表,接受承储企业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代储资格。对于相关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代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擅自动用县级成品粮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承储企业与委托代储企业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