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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4〕26号 | 发布日期:2024-08-15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印发《临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
联合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实施办法
为及时化解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后出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依法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临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机制,现就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一站受理、联合处置、精细分流、就地解决”为目标,依托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多元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护航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维护缴费人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形成社会保险费精诚共治新格局。
二、处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联合处置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着力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遇到的争议事项,有效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共治合力。
(二)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坚持依法行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鼓励支持缴费人依法参保缴费、诚信缴费,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属地管理、便民高效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聚焦区域治理,压实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处理属地责任。立足便民高效,做到合作、共治、多元协商,依法履责,最大程度方便缴费人解决争议事项,切实降低缴费人维权成本。
三、争议事项
1.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产生争议的;
2.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传递产生争议的;
3.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产生争议的;
4.用人单位或个人因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产生争议的;
5.用人单位或个人对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的特殊缴费应征金额有异议的;
6.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加收问题有争议的;
7.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退(抵)费模式、流程、金额有争议的;
8.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待遇核定和支付有争议的;
9.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事项有争议的;
10.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事项。
四、工作流程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受理登记、分类流转、事项办理、回复反馈、案卷归档、报送办理等程序处理。
(一)受理登记
缴费人反映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填写《受理单》,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规定限时办结;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缴费人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需多部门共同办理或职责不清的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准确完整登记缴费人基本情况、来访时间、联系方式、事项所在辖区、反映主要事项等内容。
受理部门应坚持落实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受理)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争议受理登记、分类流转工作。
(二)分类流转
受理部门登记审核后,将缴费人反映的争议事项、争议诉求进行梳理整理,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疑难事项。一般事项由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按职能单独或会商处理;重大疑难事项应由受理部门组织,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会同县政府办、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专案处理,涉及多部门的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通过领导小组会商处理。
(三)事项办理
1.一般事项流程设定
一般事项是指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其基本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牵头召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联办形式办理受理事项。
(3)各联办单位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向受理单位提供书面意见。受理部门负责综合各联办单位的意见,将总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2.重大疑难事项流程设定
重大疑难事项指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其基本流程为:
(1)缴费人向受理部门提出诉求。
(2)受理部门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由受理部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会同县政府办、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成立的工作领导小组专案处理。
(3)各部门依职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审批意见,经小组会商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缴费人。
3.建立会商机制
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会商机制。会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原则,分一般事项会商和重大事项会商。一般事项会商根据工作需要和问题情况,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依职权不定期会商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对重大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召开专题会议会商研究。
(四)回复反馈
对处理情况,受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争议双方进行反馈;缴费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受理部门做好案卷归档;对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
(五)案卷归档
受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征缴争议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案卷归档。
(六)报送办理
对职责不清的争议事项,受理部门填写《报送单》,移交给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机制,按照部门职责转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办理并反馈给缴费人和县12345热线办;若无正当理由且拒不处理属于本职能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由受理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纪委监委处理。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云林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龙龙 县政府办副主任
林 涛 县人社局局长
王 勇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李佩睿 县医保局局长
程俊峰 县税务局局长
成 员:成春贵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杜鹏举 县税务局副局长
郝金名 县社保中心主任
刘江海 县医保中心主任
曹月明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承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焦点、堵点、难点问题。
县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成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工作室实体化运行;县政府办、行政审批局、财政局作为成员单位,应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附件3)
(二)部门职责
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中成员单位职责:
人社局:梳理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处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险”特殊情形业务、参保登记信息传递、核定信息传递、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等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调整和费率浮动;协助处理相关险种欠费争议事项;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保局:梳理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负责处理医疗保险特殊情形业务、参保登记信息传递、核定信息传递、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等工作;协助处理相关险种欠费争议事项;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退费受理初核等工作,并将征缴明细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等;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能的争议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处理反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审批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实体化运行场所;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欠费争议处理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局: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欠费争议处理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事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争议纠纷。经领导小组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成员单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相互配合,采取磋商、座谈等多种形式推进工作;各部门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考虑工作实际及合理诉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多种方式共同推动争议事项妥善处理。
(三)落实保密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对缴费人的个人信息和事实情况,要严格保密。
(四)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机制。对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国家税务总局临县税务局关于印发《临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临县税务局办公室 0358-456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