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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4〕34号 发布日期2024-11-29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易地搬迁资产)是指使用中央、省、市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县级自筹资金以及后续扶持资金等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所形成的资产,按工程类型分为四类:

(一)基础设施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各类基础性设施,包含供水、供电、道路、排污、排洪、供热、广场、停车场、文体设施、绿化(林木、草坪)、挡墙、围栏、路灯、宣传栏(牌)等。

(二)配套设施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性设施,包含:小区办公用房、小区服务用房、教育配套项目、锅楼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资产。

(三)经营资产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各类经营性设施,包含扶贫车间、一层服务楼(商业门面)等。

(四)安置住房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建设的安置住房,包含已分配和未分配的各种户型安置住房和地下室。

第二条  易地搬迁资产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单元,按资产分类建立台账,进行分类核算管理。

第三条 易地搬迁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厘清资金台账、开展清产核资、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固定资产账目、资产使用维护、资产处置等的实施程序进行。

第四条 基础设施类资产、配套设施类资产(除教育配套项目资产外)在完成资产清册登记后,直接确权到搬迁安置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产权和管理权属归安置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纳入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与资产所在社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社区具体负责资产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维护、损坏修复等管理责任。

对安置区配套设施类资产中的教育配套项目资产的产权和管理权属划归临县教育和体育局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安置住房类资产的产权和管理权属,已按政策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安置房,产权归对应的搬迁户,由搬迁户自行进行管理维护。

未分配的安置房和地下室等安置住房类资产,按安置区建设主体明确产权和管理权属。

由县农业农村局(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主体建成的城区安置区(以下简称城区安置区)未分配的安置房和地下室,报县政府批准后,产权登记为临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由临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或委托资产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由社区具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使用。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要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由乡镇作为建设主体建成的安置区(以下简称乡镇安置区)未分配的安置房和地下室,产权和管理权属归安置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纳入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对城区安置区未分配的安置房可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报请政府批准后可整体无偿划转至县住建局(房产中心)进行集中管理,也可按照实际需求无偿划转至乡镇预留用于临时应急周转房。对乡镇安置区未分配的安置房,各乡镇按照实际需求,预留用于临时应急周转房。

对因补办完善手续,造成部分安置点存在权属纠纷的个别未分配安置房,可结合实际,在确保资产不受损失和保值增值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处置或置换。

第七条  城区安置区形成的经营资产类资产,报县政府批准后,产权登记为临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由其负责资产的运营、管理、维护。乡镇安置区形成的经营资产类资产,产权归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负责资产的运营、管理、维护。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一律实行公开招商、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搬迁脱贫户。临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和乡镇每年主动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上年度项目资产运营情况和本年度收益分配计划,并向全体搬迁户公示公告。对闲置半年以上的经营性资产要限期整改,确保资产发挥效益,整改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应用于安置点的搬迁群众后续扶持发展、相关补贴(资助)、安置点社区管理(服务)、提取维修基金、社区公益事业、基础设施补短、支付易地搬迁项目账款和支付资产处置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条  对安置区闲置的地下室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通过依法评估、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依法处置。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其它各类资产如需处置,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后,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各资产管理主体要建立资产分类明细台账,定期盘点资产运行状况,要建立资产管理处置机制,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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