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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4〕33号 | 发布日期:2024-11-09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切实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一)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责任人为分管副县长,乡级责任人为乡(镇)长
1.县级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用水工作负总责。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职责,及时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2.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
3.县级人民政府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统筹农村供水用水所需资金,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稳定运行。
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维修养护,明确有关负责人员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行业部门职责
县级行业部门责任人为县水利局局长,乡镇行业部门责任人为乡(镇)分管水利的副职。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指导方案等,组织指导项目实施、运行管理和业务培训,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及水质检测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有专门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人为管理单位负责人,没有专门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人为村委主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巡检,检查指导水管员的日常工作,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落实水管员报酬补贴等工作。
二、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一)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为安全,不低于20升为基本安全。
(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要求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常规检测19项指标要求为基本安全,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现场观测无杂质、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的为基本安全。
(三)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垂直高差不超过40米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高差不超过80米为基本安全。
(四)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或一年内间断停水断水不超过36天,为基本安全。
三、农村饮水水费收缴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解决居民生活饮用水、散养畜禽用水、家庭小作坊用水及居民点公共用水等。有富余水量时,可用于农业灌溉、二三产业及规模化养殖畜禽用水。严格禁止在未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情况下,将饮水工程水源用于农业灌溉、二三产业及规模化养殖畜禽用水。因此,为保障饮水安全,节约水资源,对我县所有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水费收缴管理。根据《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运行情况和广泛调研,水费水价按以下几种情况执行:县城自来水延伸村庄由自来水公司统一安装智能水表,实行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水价、同服务;自流引水工程水价不得高于县城自来水价格1.5元/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价不得超过4元/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10000人(户籍人口,下同)以下的大型联村、单村提水工程,水价不得超过5元/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提水工程水价不得超过6元/方。
(一)积极推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度,为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
(二)在夏季出现饮水与浇地等其它用水矛盾时要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限制其它用水。
(三)对未安装水表用水的,暂时实行以人计收,涉及到饮用水外的其它用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建议对未安装水表用户每人每月5-6元,散养大牲畜(包括猪)每头每月5-6元,羊每只每月2-3元,庭院种菜灌溉用水,按每分地每年50-60元收取。同时要加强对用水户的宣传指导和日常监管,避免无限量用水。
(四)对于农村生产经营作坊、养殖大户等,必须安装水表,以量计征,水价不得低于生活用水的2.5倍。
(五)对于监测户、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等生活用水,村集体可以对水费予以补贴。
(六)对未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管理人员向欠费人员送达“催缴通知单”,逾期仍未缴纳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村集体要对收缴的水费实行台帐专帐管理,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用水户监督。
四、维修养护经费保障
所有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主要来源为:水费中提留、村集体自筹、县财政补贴。在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予以解决工程日常性维修养护,不足部分在村集体收集中筹集。另外,县财政按照人均3元/年的资金落实维修养护资金。
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相关要求,压实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责任。具体组织本乡(镇)内村庄开展饮水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及时核实上报问题,在县水利局指导下做好问题整改和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对于乡村两级反映的问题,要第一时间现场核实,分类提出解决办法或应对措施,督促指导做好问题整改;各村委会既是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也是动态监测责任主体,要落实安排工程管护人员,做好工程巡查、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及时发现并逐级上报饮水安全隐患问题。
(一)严格执行“135”排查制度。“1”:村干部或驻村干部落实首问负责制,一天内上门核查反映问题;“3”:乡(镇)干部三天内研究确定核查办理意见,对小型隐患问题的处理不出乡,对于隐患相对严重的问题及时与县水利局对接;对不符合政策的,进行说服劝导;“5”:县水利局五天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确定解决方案,明确责任人、解决方式方法和完成时限,建立工作台账。
(二)严格执行“710”解决问题制度。“7”:一般性问题原则上7天内要落实解决;“1”: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需延长时限的,要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每月25日,各乡(镇)将本月排查情况和问题解决进展情况上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28日前将汇总情况报县政府和市水利局;“0”: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六、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保障措施
(一)建立应急预案。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饮水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饮水事件对群众造成的危害,全部农村饮水工程均需编制应急预案。
(二)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当出现持续干旱季节性缺水、水源水量减少、管道破裂、水泵损坏、自然地质灾害造成供水设施损坏,造成群众无水吃的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三)应急措施内容。以村为单位,成立应急抢险队伍,确定专人专车拉运水,村内分区分片分时定时供水,购置水泵、管道等应急储备物资、铺设临时供水管道,修建蓄水池蓄水或者采用装配式、移动式等水处理装置制水,对于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供水的,采取打井、抢修等应急工程供水。
(四)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村饮用水安全事件发生时,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的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的先期处置情况按照规定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努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七、落实“三个责任”“三项制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守住农村饮水安全达标底线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好“三个责任”即: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和“三项制度”即: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统筹协调各类资源,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将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细化落实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管搞机制。要加大农村饮水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好涉农资金。日常维护和一般性问题处理等费用由所在村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自行解决,为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和问题整改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要根据问题认真分析风险隐患成因,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群众长久受益。
(三)加强运行管理,严打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私拆水表、私开铅封、弄虚作假,致使水表计量不准,偷水截水现象;坚决杜绝私接水管、旁通、闸阀,计量水表前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它工程设施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巩固农村饮水安全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动态监测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乡(镇)进行通报,对出现颠覆性、规模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乡(镇),县政府将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八、饮水安全水源利用与保护
(一)全县境内水源均为国家所有,本村及本乡(镇)具有供辖区内居住人口生活用水的优先使用权,在水源满足辖区内居住人口饮用水时,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阻挠上级部门的水源调配及调度。
(二)环保部门按要求对农村水源井划定保护范围,各管理单位或村委要加强保护,水源井、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河流、山溪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的范围内,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九、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临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