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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4〕38号 | 发布日期:2025-01-01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2024年度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2024年度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2024年度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县自然灾害频发,各乡镇均有不同程度受灾,特别是受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导致全县农作物严重减产,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较大困难。为切实维护受灾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安排好我县2024年度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部署,充分认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好受灾困难群众在衣、食、住、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安全过节、温暖过冬。
二、2024年全县自然灾害情况
本年度全县受灾人口141936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8840.4公顷,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28840.4公顷;农作物成灾23566.45公顷,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23566.45公顷;农作物绝收面积9456.44公顷,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9456.44公顷。房屋严重损毁1户1间,一般损房6户9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8794.29万元,其中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8.83万元,农林牧渔业损失28785.46万元。
三、2024年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救灾资金来源
山西省财政厅(晋财资环〔2024〕247号)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896万元。
(二)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2.因自然灾害农作物、经济林、蔬菜绝收或减产的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3.因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死亡失踪、致伤致残的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4.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5.因自然灾害造成大牲畜、羊只等大量死亡的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6.其它因自然灾害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7.救助人员为各乡(镇)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内已上报的2024年今冬明春需救助人员。
四、2024年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分配及救助标准
按照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以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1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2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4〕194号)等要求,结合各乡(镇)统计审核上报各类自然灾害损失、冬春需救助需求,决定我县2024年度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分配如下:
(一)救助资金分配。山西省财政厅下拨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896万元,用于解决我县2024年度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生活困难问题。救灾资金指标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组织实施救助受灾冬春需救助群众,救灾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
(二)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因自然灾害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现金救助三类户、低保户不低于200元/人,一般户不低于130元/人,救助人员每人不超450元。
(三)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因灾一般损坏房屋修缮,户均补助不超5000元。因灾严重损坏房屋修缮,户均补助不超8000元。因灾倒塌重建的房屋,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监测户户均补助资金不超6.6万元;普通户户均补助资金不超4万元。
五、救灾资金的救助原则以及管理
(一)统筹兼顾、重点保障
在确定需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全力保障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二)严格程序、规范透明
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要按照“户报(或村小组提名)、村评、乡(镇)审定、县备案”的程序,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核查各村(社区)上报救助人员情况,认真比对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1.财政供养人员、退休人员等;2.收入较高、消费较高等生活不困难人员;3.在外购置商品房的人员;4.集中供养人员;5.不在受灾人员名单范围内的人员;6.其他不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人员),并对上报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把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公示环节,把确定救助对象作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重要环节,精心组织,坚决守住“不受灾不能救助”的红线,做到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报县级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查看资料的完整性,并接收登记,存档备案。
(三)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使用要坚持“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严格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寒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要严格杜绝发生救灾资金分配和发放存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讲关系,讲人情的腐败行为;要杜绝平均分配、“戴帽”分配、“条子”分配、优亲厚友等不合理现象以及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严禁用于处理矛盾、上访安抚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灾害冬春救助工作涉及受灾群众数量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坚决兜住民生底线的具体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组织实施救助,把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细做实,不断增强受灾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人员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注重舆论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充分运用现有宣传渠道,注重发挥新媒体作用,加大救灾资金发放的宣传力度,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让更多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待咨询群众要耐心、细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让受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四)拓宽举报渠道。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在公示过程中要公布本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将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4580717和举报邮箱:yjgljjzjzg@163.com同时予以公布。
(五)加强绩效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的实际救助效果及时进行绩效评估,按时上报评估结果。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救助户数和人数,救助标准,救助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等。
七、资料报送时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于2025年1月14日前,将冬春救助相关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联系人:袁国华 13834741194
刘学红 15834242360
张小丽 15235836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