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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4〕39号 | 发布日期:2024-12-31 |
发文机关:临县畜牧服务中心 | 关 键 字: |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农疫控发〔2019〕1号)、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吕农牧发〔2021〕2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前提,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以提升强制免疫能力为目标,进一步放开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市场准入,抓好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多方配合等关键环节,着力打造出一支素质高、技术精、实力强、讲诚信、服务好的承接主体,推动动物防疫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有效保障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加强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为养殖场(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任务目标
(一)建立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运行机制。按照省市要求,我县须在2025年3月份前完成畜禽散养户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建立“规范统一、服务到位、运转高效”的防疫运行机制,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承接体系。
(二)承担动物防疫社会化工作任务及要求。根据2024年秋防数据,目前全县散养户猪存栏152800头;鸡存栏837542只;牛存栏7304头;羊存栏513390只。通过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使全年牲畜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猪瘟、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确保全县不发生区域性动物重大疫情,确保人畜安全。
四、实施范围及购买形式
(一)实施范围。从2025年3月至2026年12月,在全县23个乡镇实行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散养户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下;蛋鸡:年存栏10000只以下;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下;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下;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下;山羊:年出栏300只以下。
(三)购买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本项目。
五、具体内容
(一)购买主体
临县人民政府(由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承接主体
由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按照“合法正规、手续齐全、专业诚信、业务规模大、经营业绩好”的标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机构。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代表县政府与服务机构签订《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合同》。
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且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风险防范制度;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每个承接主体应具有10名以上有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动物防疫人员,应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吸纳辖区现有村级防疫员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5.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无偷税漏税、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购买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状况,购买内容主要包括: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射、佩戴免疫标识、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养殖档案、填写免疫记录、巡查报告动物疫情、统计上报各类动物防疫信息;协助开展动物的产地检疫、动物疫病调查、采集监测样品、圈舍消毒灭源、参加动物重大疫情的扑灭等兽医服务;协助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等专业化处理服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等兽医服务。
(四)服务期限
购买服务每个周期为两年,服务合同每年一签(每年进行服务效果和绩效考核,服务效果考核不合格的终止服务合同,重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流程确定服务主体),两年期满后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流程重新确定服务主体。
(五)购买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基本规程及相关工作机制运行。
(六)购买资金
1.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补助及现有村级防疫员劳务补助,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资金配套。
2.资金概算。从2025年3月至2026年12月,政府通过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模式在全县畜禽散养户中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经初步测算,每年约需经费630万元。
3.商业性谈判金额。根据当年散养户养殖存栏量、购买服务内容及有关核算标准确定当年招标金额。
4.验收结算。由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承接主体。
(七)补助标准
综合考虑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实际合理确定动物防疫服务价格,结合承接主体的隐形付出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基础性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不包含疫苗、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等费用。年度购买服务费用测算参考标准:基础性服务费用(含计时费、交通费等)+器材费用(注射器具、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等)+疫苗冷藏费用+购买自选服务费用等。
六、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每年2月20日-3月15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经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经费、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
(二)春季防疫阶段(每年3月15日-5月31日)。在县政府的领导和安排下,按照合同内容组织实施。6月,考核验收。
(三)秋季防疫阶段(每年8月20日-10月31日)。在县政府的领导和安排下,按照合同内容组织实施。全年适时补免。
(四)验收总结阶段(每年11月)。县政府组织安排,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配合,对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全年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切实将动物防疫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了加强对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石凤鸣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高翠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林 涛 县人社局局长
张积赟 县财政局局长
陈侯平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由陈侯平同志担任。领导组不作为县政府改革协调机构,领导组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动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完善培训制度。承接主体要把动物防疫人员培训纳入动物防疫队伍整体培训计划,制定完善的培训方案。建立健全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承接主体按照要求做好全年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确保畜禽免疫抗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严格合同管理。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对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效果的检查验收。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对购买服务实时绩效跟踪,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强化督导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资金。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性,按规定主动做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村级防疫员安抚解释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