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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5〕22号 | 发布日期:2025-12-06 |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 |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临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建立完善城乡公交财政补贴机制,保持城乡公交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6〕184号)《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等文件及规范精神,参照《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以及其他市县关于公交方面的财政补贴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发展公共交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城乡公交公益属性,不断提高城乡公共交通的覆盖率和通达率,努力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交服务,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城乡公交领域政府主导发展机制、运营服务财政补贴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进一步优化城乡公交线网,扩大城乡公交覆盖范围,完善城乡公交基础设施,提升城乡居民出行满意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公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三、财政补贴的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的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
(二)激励性原则。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应当建立适度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完善原则。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与完善,逐步加强核算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应当持续改善公交企业财务状况,不断提高公交服务供给能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补贴对象
在我县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城乡公交经营权、以公车公营方式运营、执行政府核定票价、为群众提供公交
服务的企业。
五、补贴内容
城乡公交补贴主要由运营亏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经营回报补贴三部分组成。
城乡公交补贴=运营亏损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经营回报补贴。
(一)运营亏损补贴
是指公交企业因执行政府核定的低于成本票价提供运营服务所形成的政策性经营亏损给予的补贴。
运营亏损补贴=运营成本-运营收入-各级财政补贴
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开展运营服务所发生的人工、物耗、税费等费用支出。运营成本包括直接运营费用、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以及其它运营费用。
运营收入是指公交企业开展运营服务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票款现金收入、IC卡刷卡、微信、支付宝扫码收入及与公交运营相关的其它业务收入。
各级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补贴的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等收入。
城乡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按照规制成本与实际成本相结合的办法核定,具体办法为: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法规制运营成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规制运营成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且同行业平均水平不可参照的,可按城乡公交企业历年成本支出的平均值规制运营成本;对于一些不易量化的运营成本暂按认可的实际成本核定运营成本。
各项运营成本构成及规制核定办法如下:
1.直接运营成本
是指城乡公交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公交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直接营运费用等。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运营服务所聘用人员支付的各项劳动报酬费用。
人员工资包括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
工资性支出包括公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公交企业人员范围包括管理人员、驾驶员、一线服务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管理岗位的人员,具体包括:经理、副经理、办公室、安全科、调度科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驾驶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车辆驾驶岗位的司机。
一线服务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除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外为正常管理与运营提供辅助、支撑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收银点钞人员、场站保洁人员、场站安全保卫人员、车辆充电人员、后勤人员等。
人员质数按照人车比规制,管理人员人车比为0.1/1,驾驶员人车比为1.3/1,一线人员人车比为0.15/1。
管理员=企业公交车辆数×0.1
驾驶员=企业公交车辆数×1.3
一线服务人员=企业公交车辆数×0.15
人员工资按不高于我省上年度(或最近年度)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规制。
人员工资=三类人员总数×社平工资
工资性支出按照补助年度国家有关企业保险费和社会保障金缴纳标准经审定后据实核算。
(2)能源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行所消耗的电力、燃油等各项费用。
纯电动公交车耗电量每百公里标准值规制为50度;
车载锅炉冬季耗油量每百公里标准值规制为3.5升,按5个半月计算;
能耗消耗费=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能耗标准值×能耗单价;
(3)保修费。是指为保障公交车辆良性的技术性能所发生的保养与维修费用,包括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维修保养工时费等费用。
保修费每千公里标准值规制为80元。
保修费=车辆行驶里程(千公里)×80元。
(4)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行所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轮胎消耗费每千公里标准值规制为50元 。
轮胎消耗费=车辆行驶里程(千公里)×50元。
(5)保险和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降低事故损失风险为企业和车辆购买的交强险、车损险、承运人责任险、安责险等险种以及所支付的费用;事故损失费是指公交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费用(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保险费按实际发生额经审定后据实核算。
事故损失费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或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6)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包括车辆动态监控使用费;应急救援器材购置、更新及年检费;应急救援演练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购置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及其它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费按公交企业运营收入的5%规制,
安全生产费=运营收入×5%
(7)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公交车辆场站租赁、维护费;公交车辆保洁费;公交车辆年检费;驾驶员工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等。
其他直接运营费每千公里标准值规制为65元。
其他直接运营费=车辆行驶里程(千公里)×65元
2.期间运营成本
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财务费等。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服务所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赁及修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伙食费、水暖电费、会议费、审计费、公务用车费等费用。
管理费按公交企业补贴年度直接运营成本的1.5%标准规制。
管理费=直接运营成本×1.5%
(2)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购置运营车辆、购置场站等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费用。
贷款利息按不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利息规制,金融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经审定后据实核算。
公交企业贷款融资额需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3.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证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税金及附加按实际发生额经审定后据实核算。
4.其他运营成本
其他运营费用是指公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它与运营相关的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支出、政策性因素产生的其他支出)、城乡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革旧车收购等费用。
旧车收购费用按《临县城乡客运公交化运营改造实施方案》(临政交〔2020〕72号)文件中规定的收购标准核定,分8年摊销。
公交企业实际运营成本超出规制成本的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为了鼓励公交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节约开支、降低运营成本,当实际运营成本低于规制成本的,节约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运营服务所购置的公交车辆、变压器设施、充电桩设施、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公交刷卡系统、办公设备等资产财政给予的补贴。
固定资产投资按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实行逐年补贴。公交车辆、充电桩使用年限规制为8年,电子产品使用年限规制为6年,办公桌椅类使用年限规制为8年。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规定使用年限。
公交企业固定资产购置需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三)经营回报补贴
指公交企业提供运营服务并承担运营风险所付出的劳动财政给予的回报补贴。
经营回报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的比例补贴。
经营回报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
六、服务质量考核
为了促进城乡公交企业不断提升管理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对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实行定期评价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由交通运输局具体制定。
七、补贴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申报时间:公交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年度补贴。
2.申报要求:公交企业需提供补贴年度的相关财务凭证资料,申报资料须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财务评审
1.交通运输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交企业提交的年度补贴财务资料和数据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送财政局评审。
2.财政局对交通运输局送达的初审结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
3.交通运输局根据财政局的评审结果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提出年度资金补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三)资金拨付
县财政将城乡公交运营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拨付。
1.拨付方式:为保证城乡公交企业正常运营,采取半年预拨和年度清算方式进行。每半年末,县财政局按照上年度补贴金额的40%预拨补贴款,剩余资金于次年根据清算结果一次性拨付。
2.拨付程序:半年预拨由城乡公交企业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交通运输局报县政府同意后财政局予以拨付。年终拨付由交通运输局根据评审和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财政局予以拨付。
八、监督管理
(一)规范经营。城乡公交企业应积极搞好公交运营服务,按照规划的线路与班次运营,狠抓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群众出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与财政补贴相适应的财务制度,保证补贴申报资料和财务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尤其要真实准确记录营运里程、营运收入、营运支出等与财政补贴相关的财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公交设备设施建设和车辆购置等投入性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统计制度每月按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送营运里程、营运班次、旅客运输量等相关运营报表;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强化成本意识、控制非必要开支、降低各项支出,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合理性。
(二)严格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公交企业营运里程、营业收入、营运支出等与财政补贴相关的财务数据的监管,保障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负责严格落实公交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使用监督,保障补贴资金的及时合理;审计部门负责公交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合法,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及时核减补贴,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九、其他
1.目前我县城乡公交共规划运行线路35条,投入运营车辆70台。根据近年来运营实践及公交发展需求,2026年拟增加车辆5台,以解决中短途群众的便利乘车。
2.关于城乡公交运行线路的调整及运力的增减,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我县道路特点、城乡居民的交通出行愿望及不断扩大公交覆盖面的要求,认真研究后决定。
3.因我县城乡公交运营时间较短,对于规制科学、合理的成本单价无历史数据可参考,当本方案中关于成本规制及其它控制指标值与实际指标值偏离较大时可由交通运输局会
同财政局共同商定指标值的修正,以不断完善城乡公交运营补贴的精细化、科学化。
4.“十三五”以来为实现建制村通客车目标投放的便捷出行服务车辆的财政补贴办法,参照此方案执行。
5.本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三年。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35号)文件有效期满作废。
政策解读链接: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临县城乡公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临县交通运输局 0358—456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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