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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5〕25号 发布日期2025-12-29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镇化建设,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规综〔202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我县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征收部门

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接受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条征收方式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单位申报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提交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建房申报缴费,也应当按规定提交规划核准面积等相关材料。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凡建设工程项目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实际补缴已减免费用。

第六条 征收标准

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分类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包含人防面积)。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一律按工程总投资额的2%征收。

类别

综合开发区内(元/m²)

综合开发区外(元/m²)

I级

Ⅱ级

Ⅲ级

I级

Ⅱ级

Ⅲ级

小城市

25

20

10

50

40

15

△说明:“综合开发区”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住宅建设开发小区,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进行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本县县域规划区内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开发小区。

(一)县城太佳高速东口以南,都督村三岔口以北,东西至东西两山的山根缓坡处属I级区。

(二)城庄大桥以南至太佳高速东口以北;善庆峪大桥以北至都督村三岔路口以南属Ⅱ级区。

(三)建制镇规划区和其它规划区及城乡结合地段的边缘地带为Ⅲ级区。

第七条 减免规定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变更执行。下列工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中国家对减免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供排水设施,供气、供热、供电等能源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其他设施,以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

(二)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

(三)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

(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住房全额免征。

(七)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八)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第八条 资金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依项目审批权限缴入县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1030156)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隐瞒、坐支等违规征缴、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县征收政府性基金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7〕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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