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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4〕30号 发布日期2024-10-12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5号)和《吕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21〕1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市委“六位一体”及我县实施“三地三区”建设,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新临县的奋斗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我县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办事材料,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全面提升行政事项审批服务效率,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发展提效,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内涵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以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及关联事项为重点,其余职能部门未划转的政务服务事项为补充全面推开。

(二)明确证明事项范围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办理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县直有关单位在现有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加快梳理、制定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县司法局备案(没有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实行零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地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及时提交县司法局备案(没有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实行零报告)。各单位各乡(镇)要适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本单位本乡(镇)实际,及时按程序对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确定适用对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实施机关包括县、乡(镇)各级行政机关,适用于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工作流程

1.编制办事指南及格式文本。各单位各乡(镇)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模板(详见附件)基础上,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以上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2.确定书面告知及承诺的内容。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3.办理时限要求。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强化信息联通共享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要按照部门职能,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进全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核验。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同时,要建立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安全。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审批局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反馈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七)加强行政协助核查

办理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较多的部门要主动作为,牵头建立部门之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八)加强信用监管

推动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通过媒体曝光、调低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失信名单等多种手段依法进行惩戒。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网站及有关部门网站加强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将信用承诺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于结果生效7个工作日内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格式从“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信用承诺”专栏下载。同时,建立失信信息推送制度,将失信人名单及具体失信情况及时以信息形式内部推送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制度,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应用措施清单。措施清单包括措施类型、性质、制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据等。措施类型包括对信守承诺的主体拟实施的优先或便利激励措施、对违背承诺并纳入失信记录的主体就关联事项拟实施取消已享受的行政和公共服务优惠和便利、撤销因承诺获得的许可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依规实施的失信惩戒措施。

(九)强化风险防范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直各单位、各乡(镇)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乡(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行政审批局要发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阵地”作用,主动作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树立典型。各单位要强化与行政审批局和上级对口单位学习沟通,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开展培训宣传。2024年12月底前,行政审批局要组织一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培训。要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终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注重工作实效。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附件: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2.保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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